哈爾濱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實施細則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有效緩解租房職工經濟負擔,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租房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對象和額度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共同申請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票據金額,且每年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租金金額。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提取限額,即:市區(包括呼蘭、阿城、雙城)14400元、縣(市)9600元。
三、租房提取要件
(一)身份證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證;
2.他人代為提取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三)提取原因證明材料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1)網上聯機備案的公共住房租賃合同;
(2)繳納租金票據。
2.租住商品住房
(1)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居民戶口簿》、未婚或離異職工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單身證明);
(2)指定房產部門出具職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有效期一個月)。
四、辦理流程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提取人持提取要件向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各經辦網點提出申請,經辦網點核查后予以辦理。
(二)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人持本人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向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經辦網點提出辦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
2.經辦網點核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信息,出具無房產證明查詢申請,提取人持無房產證明查詢申請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房產部門開具無房產證明;
3.提取人持有關提取要件和無房產證明到原申請經辦網點辦理提取。
五、辦理時限
經辦網點對繳存職工提取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無誤后,應即時辦理;需要對申請資料進一步核查的,應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如遇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職工工作單位進行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同時取消職工兩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并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
(二)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鐵路分中心所屬的佳木斯、海拉爾、齊齊哈爾、牡丹江管理部執行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規定,并將政策執行情況報鐵路分中心備案
八、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房屋類
1、非貸款購買具有產權的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還款人)可以提取;
4、租房提。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共同申請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5、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非房屋類
1、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2、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5、離休、退休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6、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7、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8、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直系血親可以提取;
9、單位解體、破產、廢業的,應當在解體、破產、廢業前統一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銷戶提取手續;
10、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負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