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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簡化
近期,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簡化,具體情況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日前,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顯示,新《關于進一步改進服務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已對外征求意見。其中為關鍵的信息點,就是此前提取所需的大量證明文件、需要申請人跑多個相關機構獲取的資料,將改為由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驗證。
日前,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顯示,新《關于進一步改進服務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已對外征求意見。其中為關鍵的信息點,就是此前提取所需的大量證明文件、需要申請人跑多個相關機構獲取的資料,將改為由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驗證。
相比于此前要準備的購房合同、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等等,待到新通知正式實施之時,您或許只需要帶好身份證、提取申請表(記得填好網簽合同編號等信息)就可以去辦提取相關手續。雖然只是在提取環節的簡化,對于購房人來說也算是值得高興,畢竟可以節省一些時間和精力。
通過閱讀《通知》的具體要求可知,目前在購買北京市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俗稱兩限房)的,申請提取公積金的材料將得到簡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購買北京行政區域外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下,提取公積金所需的材料,除去身份證及申請表之外,仍然包括:購房合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需提交原件。
除以上信息之外,關于貸款購買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公積金的具體信息,還請仔細查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上的通知細則,以做到心中有數。
北京關于進一步改進服務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東城、西城、朝陽、海淀、中關村、豐臺、方莊、石景山、門頭溝、房山、通州、順義、昌平、大興、懷柔、平谷、密云、延慶管理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辦點,及相關繳存單位和繳存人:
為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服務水平,維護好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本著既方便繳存人合法合規提取,又能有效防止違規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違法騙提他人住房公積金的原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出了優化辦事手續,簡化提取材料,與相關政府部門加強互聯互通,提高審核效率和審核準確性的工作措施。經商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在北京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因購房、租房、退休、離開本市銷戶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交相關材料交由單位經辦人到管理中心下屬具體繳存的十八個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經審核合格后,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管理部要加強對經辦人的指導和培訓,單位經辦人不按規定維護繳存人合法權益、不配合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繳存人可以申請管理部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部可以依繳存人申請辦理。如本人長期不在北京地區、患病行動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文書辦理。
(一)購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寫相關表格
1、購買北京行政區域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申請人所購房屋類型為商品住房現(期)房(含自住型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俗稱二手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1》1份(見附件1),需在表內填寫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即: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上簽約系統中備案的購房合同編號和密碼。如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無法提供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的,應填寫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號),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所需填寫提交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可以通過管理中心官方網站(http://www.bjgjj.gov.cn)下載,使用A4紙打印,也可到管理部及其受托銀行代辦點領取。
(2)申請人所購房屋類型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俗稱兩限房)的
已購房申請提取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2》1份(見附件2),需在表內填寫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如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無法提供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的,應填寫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號)、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選房確認單原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2》1份,表內注明政策性住房項目名稱和單價,管理部或受托銀行代辦點工作人員通過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核實申請人是否具備住房保障資格,并是否經過審核備案,符合條件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3)申請人所購房屋類型為公有住房(俗稱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房改售房或集資合作建房單位(俗稱大產權人)給申請人開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據原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3》1份(見附件3),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的,應在表內注明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號。收據遺失的,由原房改售房單位出具收到購房人支付售房款具體數額的證明。
(4)申請人所購房屋類型為危改、拆遷、征收回遷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拆遷或征收回遷協議原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4》1份(見附件4),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應在表內注明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號;按照協議中明確的需要補交的房價款金額提取。協議中未注明的,需要提供購買回遷房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收據原件,確定提取金額。
2、購買北京行政區域外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申請人全款購買北京行政區域外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購房合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需提交原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5》1份(見附件5)。
3、貸款購買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申請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含組合)購買北京行政區域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6》1份(見附件6)。
(2)申請人貸款購買北京行政區域外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購房合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貸款合同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需提交原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7》1份(見附件7)。
經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審核人員通過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核實無誤的,在6個工作日內(征信審核3個工作日,資金支付到賬3個工作日)轉賬至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審核未通過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應在審核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告知本人或單位經辦人。
4、申請人同一套住房曾辦理過購房提取,提取金額未達到房價款總額,中斷后再次辦理提取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8》1份(見附件8),經審核通過辦理提取。
5、夫妻購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如購房人姓名為提取人配偶的,在首次提取時,根據所購房屋性質對應填寫相應表格并提交申請證明材料,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夫妻雙方提取限額可在房價款范圍內自行確定。
夫妻一方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申請提取時,提供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8》1份,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提取。
(二)租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寫相關表格
1、申請人在北京行政區域內無房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9》1份(見附件9)。無法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租房發票的,自批準提取開始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每季度提取一次。申請人能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租房發票原件的,自批準提取之日起開始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額既不得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也不得超過月租金。租房提取滿一年的,需到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重新申請。
2、申請人在北京行政區域內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公租房合同、發票原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9》1份,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3、夫妻一方已辦理公租房提取或已辦理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發票提取的,其配偶申請提取時,提供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9》1份。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租房發票提取的,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額既不得超過雙方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也不得超過月租金。
(三)因大修、翻建、自建北京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10》1份(見附件10)。提供房屋所在地的規劃國土部門批準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1份,或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1份,擁有房屋產權證的應在表內注明房屋產權證號,按每平米1500元的標準計算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
(四)繳存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其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由單位出具證明,方可辦理銷戶提取。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11》1份(見附件11)。辦理退休銷戶提取后原則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五)非本市戶籍的繳存人離職離京,原則上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由繳存人在新建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件12),交由轉入地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異地轉移。
非本市戶籍的繳存人離職離京,未在當地建立住房公積金,但已辦理社保轉外省市手續,或在京住房公積金和社保已中斷6個月以上,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申請銷戶時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13》1份(見附件13),需在表內注明在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查詢系統的查詢登錄密碼。銷戶后在京重新申請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須將銷戶時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全部退回。
因特殊原因,需繼承他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戶口銷戶證明原件,提供確認繼承人權利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14》1份(見附件14)。
(七)因其他事項,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出境定居戶口注銷人員,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
2、外籍、港澳臺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身份證、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原件和復印件1份;
4、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提供身份證、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以上四項銷戶提取,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15》1份(見附件15)。
(八)為確保資金支付安全,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應將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如申請人長期不在中國境內、患病行動不便提取,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退休銷戶提取,未辦理聯名卡的,審核人員報請所在管理部批準,可將提取資金轉入申請人在管理中心規定銀行的儲蓄賬戶。
二、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登記開戶程序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一)單位應指定在職職工作為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如經辦人未在該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應通過詢問、驗證、上門核查等方式核實雖不是該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但確實接受單位法人委托,由管理部認定經辦人資格。每次辦理業務時,經辦人均需出示身份證原件,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要嚴格審核繳存單位經辦人身份,經核實身份后方可辦理業務。
(二)單位首次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的,可通過管理中心網站完成登記,也可到管理部柜臺辦理登記,登記的具體內容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單位繳存公積金可以采用委托銀行收款、轉賬支票等方式支付繳存金額。為方便安全起見,建議采用委托銀行收款的方式支付。
為減少繳存人等候時間,建議通過管理中心網站完成登記基礎信息填報,單位經辦人登錄管理中心官網首頁“網上業務-單位業務辦理”欄目中注冊,按網頁提示指引錄入單位的基本信息。辦理單位委托銀行收款,按照網頁提示指引準確錄入付款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申請編號和委托銀行收款編號,打印《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申請表16》(見附件16)1份,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載有統一信用代碼的單位證件原件及打印的表格,到所選管理部柜臺完成登記確認手續。
管理部確認完成后,打印《單位登記表》、《開戶申請表》、《單位托收信息確認表》一式2份,經辦人簽字確認,1份交由經辦人,1份由管理部留存。
在管理部柜臺辦理登記的,單位經辦人通過中心官網首頁“常用下載-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并填寫《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申請表17》1份(見附件16),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載有統一信用代碼的單位證件原件及填寫的表格,到所選管理部柜臺完成登記確認手續。
管理部確認完成后,打印《單位登記表》、《開戶申請表》一式2份,經辦人簽字確認,1份交由經辦人,1份由管理部留存。需要通過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辦人登錄管理中心官網辦理。
(三)單位首次匯繳住房公積金,在托收日之前完成銀行托收授權手續的,可使用委托銀行收款繳款方式辦理。未完成銀行托收授權手續的,可使用轉賬支票等其他繳款方式辦理。
三、加強審核管理
(一)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應分別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和復審,復審通過后,方能錄入相關申請信息并辦理支付業務。
從事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柜面人員應通過相關的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專職審核崗位的工作人員連續從事審核工作3年以上應輪換崗位。
(二)北京行政區域內購房、租房、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符合提取條件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應將原因告知本人或單位經辦人。對于房屋信息無法核實的,需本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到管理部進一步審核。審核未通過的,管理部留滯材料原件,出具留滯證明,申請人簽字確認,由管理部現場查看,現場查看不能確定的,上報管理中心進一步調查核實。
北京行政區域外購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核人員發現材料存疑的,應留存購房材料的復印件1份,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由經辦人或申請人簽字確認,管理部3個工作日內答復是否準予提取。如本人對管理部回復結果有異議的,需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到管理部,管理部留滯材料原件,出具留滯證明,申請人簽字確認,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單位經辦人查詢繳存人個人信息時,須持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繳存人姓名和身份證號。辦理補繳業務未突破月繳存額上限且繳存比例符合規定時,無需向管理部提供補繳說明。
(四)個人離職后住房公積金賬戶只能封存在原單位,不得轉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已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戶的不得轉移到其他管理部的集中封存戶。繳存單位已在工商局注銷的,經管理部批準后,可將職工轉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
四、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妥善管理個人密鑰及簽章,應通過修改密鑰登陸密碼等方式防止個人密鑰失密。因個人對密鑰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一經發現密鑰及簽章被他人使用應立即報告管理部負責人及時進行處理。
五、管理中心原則上只受理具有資質的單位代辦其他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業務。代辦住房公積金業務單位的資質許可是指其營業執照中應有工商部門批準的“人事委托、人事代理”的經營許可,或持有市人力社保局頒發的“勞務派遣許可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不具備資質的單位申請代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部應詳細核查,提出明確意見,報管理中心審批后辦理。
六、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在辦理繳存、提取業務過程中受理的業務票據及留存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業務檔案整理裝訂操作規范等要求進行整理歸檔,裝訂保管。原則上各受托銀行代辦點對自身受理的業務票據和相關證明材料,自行負責整理裝訂,檔案整理裝訂情況納入管理中心對銀行的考核管理范疇,管理部負責做好對銀行代辦點檔案整理裝訂的檢查指導。不具備檔案裝訂、保管條件的,受托銀行代辦點應按管理中心要求將分類整理好的業務票據及相關證明材料移交至相應的管理部。管理部對銀行移交的業務票據及相關資料,按照不低于受托銀行代辦點業務的10%進行抽檢驗收,對歸檔資料分類、裝訂、統計匯總及業務辦理不合格的,要及時對受托銀行代辦點提出整改要求,同時抄報管理中心,待整改合格后方能接收。
檔案整理裝訂時,原則上區分不同業務網點、不同檔案類型(會計核算類和業務管理類)以周為單位按時序裝訂,每卷檔案按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類、提取類、轉移類的順序裝訂,每卷前應包含簡要目錄信息,包含提取類業務資料的檔案一般用A4紙規格封皮裝訂(見附件18)。會計核算類檔案的每卷厚度不超過2.5cm(約200-250張A4紙厚度),業務管理類檔案的每卷厚度不超過3cm(約250-300張A4紙厚度)。
新系統上線前,各受托銀行代辦點每月15日前應將上月整理裝訂成卷的檔案移交至相應的管理部,并填寫檔案交接單(見附件19),交接單附在每月會計核算類檔案最后一卷的末尾一同裝訂,管理部按照本部、各銀行網點的順序統一對各類業務檔案進行編號、歸檔保管。
管理中心檔案管理部門每季度統一協調安排檔案移交驗收工作,根據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檔案整理裝訂情況、檔案存量情況、庫房存放壓力情況以及各網點檔案移交計劃申請情況等,分輕重緩急開展并聯移交,并委托檔案外包服務公司上門驗收。原則上,各管理部保存一年期以上的業務檔案應列入移交范圍。
各管理部及受托銀行代辦點應做好檔案統計報表(見附件20)相關工作,受托銀行代辦點應將檔案統計報表,在次月15日前上報相應的管理部,各管理部匯總整理本部及銀行網點的檔案統計報表,應于次月30日前報送管理中心檔案管理部門。
七、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發現受托銀行代辦點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移交其上級分行進行處理。受托銀行代辦點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又不組織整改的,或雖整改但仍不合格的,管理部要及時上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其上級分行并停止委托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八、曝光違規單位和個人,違法的依法進行處理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用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房屋已出售的,不得繼續用該套房屋辦理提取,原提取人應自出售之日起3個月內到管理部或受托銀行代辦點辦理終止該套房屋的提取手續。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聯網核查的方式,發現房屋已出售的,將自動終止提取。
(二)發現個人提取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審核工作人員應立即終止業務辦理,書面通報繳存單位。對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追繳違規提取金額,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三)發現單位存在協助個人辦理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將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單位、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對外公布管理中心不再受理違規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系統中辦理單位開戶及從事住房公積金業務,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違法騙提他人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個人,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單位、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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