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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積金提取新政
3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4月1日起執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情況吧!
《通知》稱,海南省將取消“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及“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學費”,兩項提取規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時,要求租賃其他住房的職工除提供無房產證明外,還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賃房屋的權屬證明(購房合同或房產證)復印件。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費用的資金用途證明材料,由“《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備案證明材料”調整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備案證明材料,當地住建部門不再為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備案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相關證明材料。”
針對提取材料審核,要重點核查商品房備案登記、房屋交易信息及職工權屬房屋持有情況。
針對違規提取行為,各直屬局應專設案卷,留存職工違規提取的材料,已查證屬實的,必須追回騙提資金,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列入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開曝光,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海南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直屬管理局,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體現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宗旨,根據住建部清理非住房政策提取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現就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重大疾病及支付學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取消“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及“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學費”等兩項提取規定。
二、進一步規范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業務。各直屬局要嚴格執行《關于規范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業務的補充通知》的相關規定,要求租賃其他住房的職工除提供無房產證明外還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賃房屋的權屬證明(購房合同或房產證)復印件,并告知職工騙提套取風險及嚴重后果。
三、調整自建房提取材料。鑒于住建部門出臺新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費用的資金用途證明材料由“《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備案證明材料”調整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備案證明材料;當地住建部門不再為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備案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相關證明材料。”
四、進一步加強提取材料審核。各直屬局要從嚴核查提取材料,主動加強與不動產登記、房地產管理等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聯動核查機制,重點核查商品房備案登記、房屋交易信息及職工權屬房屋持有情況,其中職工權屬房屋持有情況應在不動產登記及房管部門同步核查;建立核查登記臺賬,定期抽查職工房屋租賃情況和婚姻狀況等信息,通過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從外省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獲取職工購買外省市房屋交易的真實性。對前一階段辦理提取業務未核查的材料進行一次全面復查。
凡涉及農墾、農場職工房管信息未移交當地市縣管理的,其無房產證明或自建房證明材料均由農墾、農場房產職能部門出具。
五、加大違規提取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偽造變造合同、證件,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購建房材料和填報虛假租房信息等違規提取行為,各直屬局應專設案卷留存職工違規提取的材料,已查證屬實的,必須追回騙提資金,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按程序核實將其列入誠信黑名單,每月報省局相關業務處室匯總由省局統一向社會公開曝光。偽造變造合同、證件,私刻公章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2017年4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省局報告。
特此通知。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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