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積金建保障房應慎重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紀委委員、綜合計劃處處長包林梅介紹,2010年住建部開始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試點工作。當年北京市爭取到210億公積金貸款額度,支持保障房建設,約占全國試點范圍的一半。
隨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于2009年頒布實施《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住房公積金建保障房已開始啟動。今年4月份,住建部又邀集數位房地產開發商,就住房公積金管理問題展開討論,這意味著《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二次修訂前期工作已啟動。其中,有建議稱進一步放開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試點,也就是說目前由政府機構管理的公積金將有可能更多地投入到保障房建設之中。
盡管公積金貸款建保障房,在北京包括全國其他地方取得了驕人成績,但我還是想潑盆冷水。因為,動用住房公積金,不僅要征求繳納人的意見,取得多數人的理解與支持,還必須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而現在,住房公積金儼然演變成了政府部門私設“小金庫”,想咋用就咋用,不受任何約束。
結合現實國情分析,動用閑置公積金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也顯得有些不合法理,底氣不足。一方面,絕大多數公眾齊聲反對。最近,“住房公積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設”網絡調查中,85%的網友反對公積金用于保障房建設,理由是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繳存,應征求住房公積金繳納人的`意見。雖然這個調查結果未必完全代表民意,但如此高的反對率,不能不引起主管部門的深思和關注。
與此同時,現行法律條規不允許!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倘若從這個視角分析,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顯然與現行法律條文發生了抵觸。
保障性住房原本有固定的資金來源,一部分來自于政府財政公共資金,另一部分則來源于土地出讓金。尤其現在,每年全國各地政府就有一萬多億的土地出讓金進賬,住房建設部也規定了土地出讓金的7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所以,動用土地出讓金既完全有財力保障完成,又要遠比動用老百姓的公積金合理、合法。
此外,公積金監管和收益問題會變得越來越棘手。比如,各大媒體都報道的廣州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一年的管理費用超過2000萬元,人均管理費超過27萬元”的新聞。如果現在公積金被用來貸款建設保障性住房,勢必會涉及與收益休戚相關的管理費問題,這不僅會增加監管難度,也難以管好這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收益分配與去向。
總而言之,動用公積金建設保障性住房,盡管可提高閑置資金的效率,但從法律依據和監管難度上看是非常不妥的。因此,在動用這塊屬于普通老百姓的大塊“奶酪”之前,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深思熟慮,避免恣意損害大多數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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