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出臺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細則
蘇州市出臺的省內首部《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元旦起實施,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管理有了統一標準。
細則明確,凡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儲存余額、獲得公積金貸款的,或無故連續拖欠公積金貸款還款的.,最高將取消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資格,同時失信行為將納入個人信用系統。
延伸知識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1月,三部門發文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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