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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住房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2020-07-26 19:08:29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住房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住房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

          在離婚時,需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這樣才能更好的分割財產,避免離婚時產生過多的糾紛。

          那么,夫妻一方或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解答:

          離婚時,要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對方的住房公積金具體金額,法院才能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注:涉及具體法律問題,咨詢張馨予律師。

          問題:

          在離婚時,需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這樣才能更好的分割財產,避免離婚時產生過多的糾紛。

          那么,夫妻一方或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解答:

          離婚時,要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對方的住房公積金具體金額,法院才能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夫妻債務性質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生活所需而負的債務和雙方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所負債務以及雙方因生產經營的需要所負的債務等等。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債務以及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滿足個人需要,或為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或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所清償的債務。對于夫妻債務的認定和清償,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條、第41條分別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按照該規定的精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可按下列標準予以認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雖為婚姻共同體的共同主人,他們的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和責任,法律上確立了個人債務的制度,其范圍主要應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不過,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力,除非債權人事先同意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5、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完全為滿足個人欲望而負的債務;撫養非婚生子女所負的債務等。

          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

          案例: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一筆數額較大的債務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償還債務義務,債權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并列為被告,要求償還債務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該債務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分析: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后,經過法院調解后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

          律師認為:

          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債務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闭沁@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鉆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便y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并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于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于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高房價導致年輕夫婦很難獨立的購買房產,進行按揭又要因為還款而費心費力。父母心疼孩子而出資給孩子買房。那么離婚時,這樣有父母出資的房產該怎么分割呢?小編就為您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是最常見的。這種情況,離婚房產怎么分割呢?考慮現實情況,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最多。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四、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婚后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五、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房價的上漲,房屋的價值比重占據了現代家庭財產的大部分,在辦理離婚時,房產怎么分割直接影響到離婚之后的生活品質,像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沒有房子就沒有安全感。并且,父母出資買房是對我們的一種關愛,父母傾其所有只是為了讓子女過上更好的生活。如果因為離婚,不僅僅傷了父母的心,更損害到父母的利益,這是我們不愿看到的。因此,不得不走到離婚這一步時,在收集證據時一定要全面、準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該怎么分割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呢?小編就為你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財產該怎么處理?

          離婚是要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具體該怎么分割就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那么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財產處理該怎么處理呢?小編就為您整理出這些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橐龇ǖ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橐龇ㄒ幎诉^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于法定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钡蔷腿绾畏指钤擃愲x婚中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目前,在我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只判決準予離婚,而對財產既不作審查也不判決,這種做法雖然簡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既不作具體核實也不作分割處理;對財產作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

          夫妻共同財產基于夫妻關系的產生而產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享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結束時也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處理。所以,實踐中的對共同財產的“不審不判”或者“只審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樣,對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做法會引起如下問題:一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財產價值高于撫育費,折抵后,主張離婚當事人無疑會得到高出撫育費部分的財產,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為不當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應享有的財產的價值低于撫育費,作出離婚判決后,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一旦出現,則會以判決書已經明確其財產折抵為撫育費為由拒絕履行以后的撫養義務,從而侵害到子女受撫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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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時遇到對方隱匿財產怎么辦?

          離婚時人人都想多分財產,但是財產就那么多,你多分些,相對而言另一方就要少分寫。那么遇到這樣情況下該怎么辦呢?小編就將離婚時該怎么應對對方在離婚時隱匿財產的情況。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是不少人遇到的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時,不知道對方轉移、隱藏了財產。事后過了很長時間才察覺。此時,不少人會問: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怎么辦,有沒有辦法要回屬于我的財產。對方隱匿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嗎,如何分割?如果您有上面的疑問,請不要著急。本文就離婚對方隱匿財產如何處理將為您給出詳細分析,希望您在看過之后會有所收獲。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將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轉移、隱匿的辦法將財產轉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從而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占有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不僅有房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夫妻共同財產。離婚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哪些呢?

          1、 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 對于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后,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4、 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 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具體說來,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很多種,只要是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屬于隱匿財產的行為。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離婚時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隱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判決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財產的一方部分或少分財產,這是對離婚隱匿財產行為的一種處罰。而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根據上文所說,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怎么辦并不是很復雜的問題,重要是如何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如何收集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才是關鍵。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事先咨詢一下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避免給對方隱藏財產的機會,防患于未然。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隱藏財產的,則需要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證據,打好重新分割財產的證據。因為,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行為的,是有時間限制的。在必要的時間限度內,沒有收集關鍵證據的,則有可能喪失重新分割財產的機會,得不償失。因此,不管怎么說,離婚財產分割請個律師還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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