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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案例分析
錢某系某工程建筑公司職工。一天,經工程部領導安排,駕駛推土機在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執行平整場地道路的任務,并于當日18時完成了工作任務。然而,當錢某完工后,將推土機靠路邊停好,收撿工作工具放回駕駛室時,從山坡上突然滾下一塊飛石,擊穿駕駛室玻璃后打中錢某的胳膊。錢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經確診為左橈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裂傷。該工程部認為錢某的受傷是在工作時間(8時至18時)之外,與完成該項工作任務無關,不同意按工傷處理,錢某遂與單位發生爭議。
此工傷保險案例中錢某的受傷是否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呢?
解答:
本保險案例的關鍵在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否應認定為工傷。一般性工傷事故所具備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需要客觀分析,應首先確定工作內容,然后再確定工作時間和地點。錢某是在下班之后收撿工具時受傷,收撿工具是推土機駕駛員工作的必要工序,屬于一種收尾性工作,與工作有關,應該認定錢某為工傷。
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如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與各類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均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在參保人員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新參加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需提供參保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和法人代碼證及復印件,并填報《單位參保農民工花名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費率后,即可在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從繳費次日起就可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沒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時誰來支付相關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時,由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相關費用。
哪些費用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哪些工傷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者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哪些約定無效?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其對農民工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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