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工傷保險的好處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參加工傷保險的好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參加工傷保險的好處 篇1
工傷保險的好處是什么?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致殘、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大力推進企業工傷保險,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推進城鄉一體化的必然要求;是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參加工傷保險的好處如下:
(一)參加工傷保險,可以較好地維護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隨著工業化、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和交通、建筑等行業的高速發展,勞動者所面臨的職業傷害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同時,發生工傷事故后,一些企業又以職工違章操作(未進行崗前培訓)或違反廠紀等種種借口未按規定進行工傷處理,使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如果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事故,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確定是工傷的,由政府勞動鑒定機構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等級鑒定,并由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進行賠償。這樣,就能較好地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參加工傷保險,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如果企業職工不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由企業承擔職工工傷所帶來的醫藥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諸多費用。如果按最低工傷級別十級進行賠償,企業也要賠償傷殘職工約8000元左右(浙江省),一旦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一些小企業或效益相對較差的企業往往會因為一起工傷事故而無力支付賠償金,有的企業會感到難以為繼,甚至被迫停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只要向區(縣)政府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職工工資總額0.6%的工傷保險基金,不論企業發生何種工傷事故,其所需有關費用都可以由政府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進行賠償。這樣,就可以大大減輕企業因工傷而引起的經濟負擔。
(三)參加工傷保險,可以較好地調整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如果企業職工不參加工傷保險,一旦工傷事故發生,企業在處理工傷事故的過程中,工傷職工和其家屬往往會對處理工傷事故的公正性產生懷疑,進而對處理結果表示不滿,容易導致勞動關系緊張甚至矛盾激化,產生不安定因素。如果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后,由企業向當地勞動保障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情況,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后進行工傷認定。如果是工傷,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樣,就能夠較好地處理好工傷事故,協調好企業和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有效地防止不穩定因素的產生。企業也不會因工傷事故的發生牽涉很多的精力和財力。
(四)參加工傷保險,可以增強企業安全意識,減少企業事故。近幾年來,我區經濟步入了“快車道”,企業競爭激烈,發展勢頭迅猛。這是好事。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企業工傷事故在不斷增多。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業和職工安全意識淡薄,不重視安全生產造成的。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后,向政府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基金,看起來付出了一些代價,但換來的是增強了企業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這將對企業預防事故發生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五)參加工傷保險,可以促進企業發展。企業要發展,根本的一點,就是企業能不能調動起全體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眾所周知,職工積極性、創造性來源于企業對職工的關心和愛護。只要企業真誠地關心和愛護職工,維護職工的利益,職工就會熱愛企業,關心企業,就會在生產經營中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為企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使廣大職工深刻感受企業的真誠關心和愛護,就會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 參加工傷保險,可以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是城鄉一體化的重要內容,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是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體系是不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沒有工傷保險的城鄉一體化也是不完善的城鄉一體化。由此可見,大力推進工傷保險是我區推進城鄉一體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各企業都應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安全意識,注重安全生產,要在加快企業發展的同時,積極推進工傷保險。
參加工傷保險的好處 篇2
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中五個項目之一。
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可享受哪些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病進行治療,可享受下列工傷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表現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情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減少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工傷醫療待遇繼續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早退遇車禍也屬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中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與原來的:“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相比,減去了“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3個條件,擴大了工傷的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 拒絕治療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非法用工傷亡需要工傷認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第1款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受到傷害的,由該單位向受害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該條款還明確規定了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款進一步明確,非法用工造成傷害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這里應該理解為"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才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傷認定,就直接按勞動爭議處理。
其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工傷案件,賠償標準的依據是工傷者勞動能力損害的不同程度(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和其他有關規定,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或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為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就不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而沒有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仲裁機構就無法裁決賠償標的。從《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鏈條銜接,非法用工造成的傷害應當進行工傷認定。
因此,非法用工造成職工的傷害應該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傷亡職工或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受理并依法裁決。
工傷保險案例分析
孟師傅在工作中受工傷,構成七級傷殘。因為單位未給孟師傅辦工傷保險,一切費用由單位承擔。他所在單位除墊付醫療費、生活費外,還一次性支付孟師傅人民幣10萬元。假設用人單位當初為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賠償的時候負擔就會小很多。
孟師傅今年50歲了,2006年從內蒙古到大連打工,被我市某紡織廠聘用為操作工,雙方約定,每天工資80元,由于孟師傅是外地人,不愿意在大連辦理社會保險,所以單位未同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替他交納勞動保險。
去年1月5日,孟師傅在車間工作時,看到窗戶被風吹開,他怕窗戶玻璃被打碎了,主動過去關窗,沒想到腳下一滑,右手被飛速轉動的紡織機掛住,導致右手臂受傷。在場的工人們看到孟師傅受傷,連忙把他送到大連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單位還安排專人到醫院護理,并給了生活費。
去年12月份,孟師傅委托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替他到甘井子勞動和社會保險局申請了工傷認定。單位非常配合,立即派人到勞動部門說明情況,孟師傅的工傷認定很快就被批準了。今年三月份,孟師傅又到大連市第二人民醫院作了第二次手術,傷情基本痊愈。
今年9月2日,經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孟師傅構成七級傷殘。由于單位未同孟師傅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替他交納工傷保險,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要為孟師傅因傷發生的醫療費和工傷待遇買單。經王金海律師計算,某紡織廠除已經為孟師傅墊付的3萬余元醫療費用外,還應當給付孟師傅傷殘賠償、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等11萬余元。
今年十月份,孟師傅向甘井子區勞動仲裁院申請裁決。甘井子區勞動仲裁院的臧仲裁員了解了案情后認為,用人單位對孟師傅工傷后處理非常人性化,存在調解解決的可能,主動找用人單位和孟師傅談話。用人單位和孟師傅表示,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在工傷待遇方面可以作一些讓步。
今年十一月十三日,在甘井子勞動仲裁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除單位已經墊付的醫療費、生活費外,某紡織廠再一次性給付孟師傅人民幣10萬元。調解當天,單位會計當場給了孟師傅5萬元,并表示,盡快將剩下的5萬元打到孟師傅的銀行卡上。
律師提示: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會減輕負擔。
代理孟師傅的王金海律師說,在職工發生工傷后,如果用人單位像某紡織廠一樣積極對工傷職工進行治療,主動配合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受傷職工也會真心體諒用人單位的實際困難,在職工經歷工傷待遇時都會得到圓滿解決的。另外,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所有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大部分工傷待遇則會由勞動保險基金買單,也會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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