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傷鑒定標準
國家頒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以下簡稱“新標準”)將于2015年1月1日實施。為做好新標準的平穩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實施修訂后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81號),現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新標準實施后,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的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再次鑒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或者復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
二、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但尚未作出鑒定結論的,新標準實施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鑒定級別低于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鑒定結論。
三、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并在新標準實施后,對該復核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鑒定級別低于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鑒定結論。
四、新標準實施前已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后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及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復核鑒定但未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且復核鑒定級別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復核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作出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標準,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最后一次的鑒定結論確定。
擴展:
關于職業病工傷鑒定標準
1、國家標準
20xx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06 ),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06)
2、最新標準
為使勞動能力鑒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在總結分析10余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并與我國勞動能力鑒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 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 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對“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的表述改為“于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于判斷與執行。
現在您應該知道了國家對于職業病工傷鑒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所以您就可以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選擇適合您情況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的地方,您可以登陸我們的網站在線咨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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