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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常見問題及解答
1、工傷保險費應該由誰來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如何確定?
根據用人單位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一類、二類、三類行業分別為0.7%、1.2%、1.9%,并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發生和工傷保險費支付等因素進行適當浮動。
3、職工在什么情況下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職工在什么情況下視同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5、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職工符合新《條例》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
6、用人單位如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7、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8、超出一年未申請工傷認定的怎么辦?
自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由此發生的待遇問題由受傷職工或其親屬、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9、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附身份證明復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7)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以上2、3、5(身份證明)、6、7項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經核實后留存復印件,原件退回。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留存。
10、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什么情況下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11、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按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要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委托四市和嶗山、黃島、城陽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代為受理鑒定申請。
12、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3、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4、工傷保險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工傷醫療待遇;(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3)停工留薪期待遇;(4)傷殘待遇;(5)工亡待遇。
15、工傷保險醫療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6、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怎么處理?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17、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間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是否停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18、工傷職工如何配置輔助器具?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9、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0、停工留薪期滿后的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1、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標準有何規定?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2、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3、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是否繳納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4、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5、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6、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7、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以上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不享受一次工亡補助金待遇,只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28、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29、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
30、用人單位發生變化的,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31、職工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由誰負責?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32、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工資總額、本人工資如何理解?
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3、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如何賠償?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以上用人單位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4、工傷認定中的職業病是指什么?
職業病就是指《職業病防治法》中授權衛生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制定的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這一規定,結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適用范圍的有關規定,條例中規定的患職業病的,主要是指條例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5、工傷職工治療使用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項目費用應由誰承擔?
協議醫療機構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進行治療時,確需使用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應當書面征得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親屬同意并簽字確認,書面告知書應告知自負比例及價格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直接向用工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親屬直接收取。協議醫療機構未經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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