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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違法轉包,還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
建筑公司違法轉包 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
問:我弟弟于今年初被包工頭李某喊到某建筑工地做工,今年6月,因拆除腳手架發生垮塌,我弟弟右腿骨被砸傷,F在包工頭跑了,如果我弟弟跟公司沒有確認存在勞動關系,還能否向公司索要工傷保險待遇?
答: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9月1日生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規定發包單位或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主要是從有利于職工的角度出發,不以是否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為前提,這是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處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并非必然與勞動者具有勞動關系,不能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推定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
因此,你所述情況,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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