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及時間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受傷的補貼,下面就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青海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及時間,僅供參考!
青海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為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省政府批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據了解,此次調整將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由原來的三類調整劃分為八類,全省八類行業統一實行八種不同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此次調整費率,使全省工傷保險繳費平均費率由0.89%下降至0.79%,下降了0.1個百分點,預計全年可減少參保單位繳費近3000萬元。
我省工傷保險費率調整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總體原則。調整主要取決于各統籌地區基金結余存量,不搞一刀切。對于當期收不抵支或累計結余不足的地區,授權在全省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的行業費率標準,可上浮120%至150%。對收支平衡,基金結余較大的統籌地區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確定的基準費率執行,今后可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適時上浮或下浮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通過調整費率,在保障參保職工工傷待遇的前提下,逐步消化過多的基金存量,將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平,促進基金的良性運行。費率調整后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略有結余,具有較強的保障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青海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青海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工傷保險理賠第一步:提交工傷報告
2015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的職工發生因公致傷的事故以后,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保險理賠第二步:工傷認定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工傷保險理賠第三步: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工傷保險理賠第四步:協商賠償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工傷保險理賠第五步: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 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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