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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江西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是怎樣的?想要了解的朋友請繼續往下看。
江西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因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一級至四級標準依次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
(二)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標準依次為本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工資。
(三)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相當于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第二十三條 因工致殘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至十級標準依次為本人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工資。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因公致殘被評為五級和六級的傷殘職工,根據本人自愿,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交納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改發基本養老金。
(五)因工致殘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傷殘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本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用人單位除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發給有關待遇外,另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依次為本人8個月、7個月、6個月、5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本省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的標準發給。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50%發給。
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對象和順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江西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第七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須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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