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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最新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基本賠償費用: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工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
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三、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延伸閱讀:廣東公務員將享受工傷保險
廣東省人社廳發布相關文件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民可在4月30日前上網或發郵件提出意見 未來,廣東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公務員有可能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近日,廣東省人社廳發布《關于我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廣東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費。記者了解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可以登錄省人社廳網站在線提出意見,或者發電子郵件至gdgsbx@163.com,征求意見時間4月30日截止。
繳費數額為工資總額與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根據《通知》,此次納入工傷保險的除了廣東省內用人單位外,中央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駐粵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按照《通知》規定在廣東省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納入后如何繳費?《通知》明確,用人單位應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數額為所參保職工的工資總額與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納入該單位的部門年度預算安排解決。
參保職工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國家規定的一類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不享受傷殘津貼
在相關待遇銜接方面,《通知》亦作出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職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未辦理退休手續、繼續領取工資的,暫不享受傷殘津貼,如領取的工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享受傷殘津貼,如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同時,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也可選擇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但不再享受工資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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