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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據悉,依據《安慶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試行)》中,工傷保險參保單位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結合上一年度各參保單位的事故比和收支比等情況進行向上或向下浮動的規定,本次調整涉及單位共計342家。
預計在3月底,全市2017年度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工作全部完成,各用人單位自4月1日起,將按照新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安慶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印發安慶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0>1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征繳等情況,對工傷保險的費率進行浮動。
第三條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為最高上浮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為最低下浮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第四條 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當期出現超支的,所有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均不實行下浮。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得下。
(一)近三年發生工亡事故的;
(二)繳費不滿三年的;
(三)近三年總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
(四)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經辦機構財務支出時間為準)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費率可按以下規定下。
(一)用人單位連續三年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次年的費率可下浮一檔;
(二)用人單位連續五年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次年的費率可下浮二檔;
第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費率應按以下規定上。
(一)用人單位當年工傷保險支繳率100%-150%(含150%)的,次年的費率上浮一檔;
(二)用人單位當年工傷保險支繳率在150%以上的,次年的費率上浮二檔。
第八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范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九條 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市直、縣(市)、區為單位計算支繳率,進行整體浮動,支繳率在(100%-150%)之間的,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上浮至0.4%;支繳率超過150%,繳費費率上浮至0.5%;近三年(當年歷年累計)總支繳率為100%以內的,費率可逐步下調至0.2%。
定補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比照企業實行。
第十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每年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費率調整計劃由經辦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于每年年初提出,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調整后的費率實施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至次年的3月份。
第十一條 浮動費率的具體浮動核定辦法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國家及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原《安慶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宜勞社秘﹝2008﹞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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