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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詳解

        時間:2020-09-02 15:21:38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2017年南京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詳解

          為了讓大家了解更多工傷保險知識,今天yjbys社保欄目準備了2017年南京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詳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南京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延伸閱讀:南京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上調

          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又提高了。昨天,記者從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南京市調整2016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調整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下半年增發的部分將會補發。

          據了解,這次待遇調整對象為三大類人群。第一類是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職工; 第二類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 第三類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按照調整的標準,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調整,一級每月增加330元,二級每月增加296元,三級每月增加275元,四級每月增加254元。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2816元/月的補足到2816元/月,二級傷殘津貼低于2660元/月的補足到2660元/月,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503元/月的補足到2503元/月,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347元/月的補足到2347元/月。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84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2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704元/月。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10元。

          另外,此次南京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十一區統一執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統一按照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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