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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
海南省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何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海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延伸閱讀:海南出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新辦法 有望減輕繳費負擔
日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出臺《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由原來的相對統一費率調整為更加完善的行業差別費率,強化了不同工傷風險類別行業相對應的雇主責任。
根據工傷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上年度發生工傷死亡3人以上等情況費率應當上浮
(一)上年度發生工傷死亡3人以上、新發生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50%,執行1檔浮動費率;
(二)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20%,執行2檔浮動費率。
上年度工傷發生率為0等情況費率應當下浮
(一)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80%,執行4檔浮動費率;
(二)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或者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50%,執行5檔浮動費率。
維護國家利益等情況的工傷不納入計算范圍
(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從業人員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從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到新的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四)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拖欠工傷保險費等情況費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其它規定:
用人單位首次參加工傷保險,且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
本年度不進行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非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且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
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出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進行費率浮動,且不得費率下浮。
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的:
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兩年調整一次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第一年在對各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后,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并在發布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時繳費費率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同步進行調整;第二年繳費費率自然延續不再進行調整。
據介紹,此次費率調整后,雖然費率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測算并綜合考慮了基金結余水平等因素,工傷職工現有的待遇水平不會因此受到任何影響,而且每年還會隨著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逐步調整提高。
此次調整還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對用人單位費率向上浮動調整為向上或向下浮動,更好地體現了浮動費率的經濟杠桿作用。通過對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實現了國家“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的總體要求,海南實際平均費率將由原來的0.46%左右降至0.43%左右,遠低于全國實際平均費率0.75%左右。據初步測算,海南約有97.83%用人單位將減輕工傷保險繳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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