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原則介紹
1、“無責任補償”原則
(1)、此項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按此原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無論事故的責任在雇主或勞動者本人,雇主和企業都應依法給受傷害者以醫療和經濟補償,使傷者盡快恢復健康和保障其生活,給死者以安葬,使遺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實行“無責任補償”,使勞動者在因工負傷時,無條件地得到經濟補償,不因責任問題而影響本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經濟生活。對因工受傷人員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是基于“職業風險”理論。如前所述,在工業化社會中,工廠、礦山、鐵路交通等職業本身就存在危險,而工傷風險具有突發性,多屬不測事故。工傷又帶有不可逆性,其造成損失往往難以挽回。工傷事故給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屬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為世人所同情,并給企業生產活動造成損失,正因如此,資本家也能夠承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口號,接受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和“無責任補償”原則。
(2)、實行“無責任補償”,不等于說可以不追究工傷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不等于讓工傷事故放任不管,相反,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后果,仍然要進行認真調查,每次事故的原因和責任,是在于加強勞動保護,接受教訓,以便消除和減少事故的發生,追查責任工作要由生產管理人員去做,對于社會保險事業來說,它關注的主要是傷殘者的經濟補償,以保障其生活。
2、補償直接經濟損失原則
(1)、根據“無過失補償”原則,在生產過程中遭到工傷致殘人員有權獲得收入損失的補償。但勞動者的收入,除了第一職業外,也可能還有第二、第三職業的兼職收入,如果有這類收入,在傷殘后也會相繼失去。工傷補償對此有嚴格界定,它只補償直接經濟損失,即只補償勞動者第一職業的工資收入,對第二、第三職業的收入不予補償。因為,第一職業收入是勞動力再生產最直接的.來源,是維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至于第二、第三職業屬于兼職或業余收入,非勞動力生產的主要費用,且此類收入具有不穩定性和隱性,很難準確核定,也不普遍,故不在補償范圍之內。
(2)、在經濟補償中,可以一次性支付,但多數情況下,補償應該是定期支付,采取年金制,按月支付。這樣做,可以避免領取人亂花整付補償金的可能性,可長期保障其生活,這樣做也可以使領取人具有安全感。因此,補償金待遇定期支付,也可以說是工傷保險的一項原則。
3、因工傷殘與非因工傷殘區別對待原則
(1)、 因工傷殘與非因工傷殘待遇上應有所區別,對前者的待遇高一些,保障性也最強。從1925年到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許多公約和建議書,例如《工人事故賠償公約》、《工人賠償最低限度建議書》、《工人職業病賠償公約》,以及1983年通過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等等。對工傷保險,許多國家有專項立法和法規給以保障。
(2)、對非因工傷殘的社會保險,則無單獨立法,非因工傷殘期間的保險待遇,往往視同疾病對待。叫做“病傷社會保險”,帶有福利和救濟的性質。非因工傷殘社會保險的殘廢年金部分,在計算基礎、計算方法、家屬補助金等方面,多視同養老、遺屬年金對待。而與老年、遺屬社會保險合并立法,叫做老年殘廢、遺屬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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