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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認定工作程序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認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桂勞社工傷險字〔2008〕10號
各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確保依法行政,維護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認定工作程序》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工傷認定工作。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上報我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認定工作程序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工傷認定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條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其家屬、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傷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公開工傷認定工作程序,公布《工傷認定工作流程》。
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免費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并告知其工傷認定申請時所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和注意事項。
第四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填寫《延長申報工傷認定申請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第五條工傷認定的申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其他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等相關診療資料;屬于職業病的,應提供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單位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死亡的應當提供相關死亡證明;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工傷認定申請,應予以受理。根據工傷認定申請的具體情況,申請人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4、受傷害職工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證人的證言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受到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7、因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
8、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以及標注受傷害職工出發地、目的地、事故發生地的簡易線路圖。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9、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和醫學死亡證明;
10、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11、在參加單位舉辦文體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用人單位舉辦文體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12、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結論;
13、傷亡職工的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條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自受傷害或診斷為患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包括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的)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核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上所列的材料和頁碼。《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一式二份,由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雙方簽字確認。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需要補正材料的,收齊補正材料當天視為工傷認定申請的起始日期。
對材料齊全(包括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的),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于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依據。
第九條對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其《工傷認定申請表》中“用人單位意見”一欄,是否填寫“用人單位的意見”或用人單位是否“簽字、蓋章”不是工傷認定申請的必備條件。
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其用人單位下達《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履行送達程序。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必須以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為依據的,不受工傷認定時限限制,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下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后,應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規定時限內。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單位舉證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
需要到異地進行調查核實的,可以委托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進行。委托方應出具《工傷認定調查委托書》給被委托方,說明需要協助調查核實的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或證明。在調查過程中,根枯需要按有關規定調取、查詢、核實以下證據:
(一)與傷亡事故有關的物證、書證、音像、圖文資料;
(二)當事人對事實經過的陳述(進行筆錄或錄音);
(三)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報告;
(四)證人的證言(進行筆錄或錄音);
(五)現場勘驗記錄;
(六)有關部門對傷亡事故的處理意見;
(七)醫療機構的搶救或治療記錄等。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需要現場勘驗的,應填寫《工傷認定現場勘驗記錄》,勘驗人、記錄人及其他在場的相關人員在《工傷認定現場勘驗記錄》上簽字確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有關證人進行調查核實時,應填寫《工傷認定調查筆錄》,向被調查人告知調查人的單位、姓名以及調查事項。調查詢問時,其他人員應回避。《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上應詳細記載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記錄時間、記錄地點,相關人員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上簽字確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需要查閱有關材料的,應填寫《工傷認定閱卷記錄》。閱卷記錄應詳細記載查閱材料的具體名稱、來源、時間等,詳細記載閱卷人、記錄人、閱卷時間、閱卷地點并由材料提供部門在閱卷記錄上加蓋印章。相關人員在《工傷認定閱卷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下達《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或《不予認定為工傷決定通知書》。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工傷決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同時按規定抄送相關單位和個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送達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時,按送達程序辦理,相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的資料,采取一案一件的方式裝訂成冊存檔,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在送達或抄送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的同時,下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
第十八條本程序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本工作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工傷認定工作流程
2、《工傷認定申請表》
3、《延長申報工傷認定申請表》
4、《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5、《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6、《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
7、《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8、《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
9、《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0、《工傷認定調查委托書》
11、《工傷認定現場勘驗記錄》
12、《工傷認定調查筆錄》
13、《工傷認定閱卷記錄》
14、《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
15、《不予認定為工傷決定通知書》
16、《送達回證》
1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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