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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年晚婚晚育產假規定
廣東年晚婚假期規定是多少天?晚育規定的假期是多少天?晚婚晚育還有其他的獎勵嗎?
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4次修正的最新條例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知識: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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