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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待遇一般有哪些
[導讀]:南京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假、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其中,婦女有權享受時間不少于14周的產假;生育津貼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醫療服務包括為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后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地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是產假。
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產婦的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按照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
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又提出,婦女有權享受時間不少于14周的產假。多數國家采納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視,一些國家的產假有延長的趨勢。
二是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指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第一次對生育津貼作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范,1952年在對該公約的修訂中,明確這是一項屬于與收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津貼不應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護生育建議書》(第191號)又提出,生育津貼應提高至婦女原先收入的全額。
生育津貼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采取較優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定生育津貼相當于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些國家或地區規定不低于原工資的2/3。
三是醫療服務。
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為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后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并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了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
生育保險地法律依據是:1994年7月5日頒布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原勞動部于1994年12月14日發布地《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相關規定有:1988年7月21日頒布地《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
原勞動部于1988年9月4日發布地《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地通知》(勞險字[19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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