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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陪產假規定

        時間:2024-11-01 13:46:57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陪產假規定2017

          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下面帶來2017陪產假規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覽!

          陪產假規定2017

        地區  婚假/產假/陪產假天數
        國家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時,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秶覄趧涌偩、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北京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上海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條
        廣東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條
        浙江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江蘇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天津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湖北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四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 20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條
        山東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福建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山西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寧夏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廣西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江西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 《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條
        重慶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六條
        海南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
        內蒙古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安徽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云南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條
        甘肅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十九條
        吉林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五天;(二)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河北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條  
        遼寧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條
        貴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五十五條
        陜西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四十八條
        河南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黑龍江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青海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延長女方產假六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   

          北京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上海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天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

          廣東

          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江蘇

          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30天,一共128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

          重慶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河南

          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河北

          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山西

          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山東

          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湖北

          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湖南

          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安徽

          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江西

          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

          廣西

          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福建

          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

          云南

          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貴州

          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條

          遼寧

          晚育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吉林

          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黑龍江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

          四川

          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內蒙古

          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甘肅

          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寧夏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海南

          城鎮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

          新疆

          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青海

          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發

          1、產前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于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2、保胎假

          一些女職工的身體比較不好,為了母子的安全考慮,醫生會建議孕婦在一定時間段內保胎,保胎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計算。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 付疾病休假工資:

         、龠B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谶B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圻B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 發;

         、苓B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谶B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3、產假期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產前15天不能按照產前假支付工資,而應該按照產假標準支付工資。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貼高于或者等于女職工的平均工資的,則女職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和工資不能同時得到。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平均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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