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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青島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時間:2024-10-03 03:06:48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青島產假工資發放標準2017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產假工資標準,今天yjbys社保欄目為大家準備了青島產假工資發放標準2017,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當年度1月份單位平均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計發。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1月份單位平均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加權平均計發。職工生育津貼計發基數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60%和300%保底封頂。

          延伸閱讀:青島生育保險新規

          3月30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印發文件,就新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適用問題予以答復。近日,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計生部門共同研究印發《關于生育政策調整實施期間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青島生育保險參保職工享受產假等待遇的具體辦法。

          明確新增60天產假的時間點

          文件明確,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享受生育津貼。

          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執行。在此基礎上,省計生條例明確規定增加產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職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計15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我省實施新條例后,非晚育人員的產假明顯增加。

          按照山東省人大有關解釋,青島同時明確,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

          目前,《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業務辦理的有關問題

          文件同時明確,政策過渡期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目前根據《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一孩優惠政策告知單》、《生育證》、《生育政策過渡期生育子女備案表》、《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等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合法生育證明材料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

          待青島新的《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正式啟用后,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憑《生育服務手冊》、《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憑《生育證》,持外省生育證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鎮街衛生計生辦核實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證明,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

          參保職工可通過關注"青島12333"微信訂閱號或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qdhrss.gov.cn)了解生育保險有關政策和辦事程序。

          友情提示--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職工順產、經陰難產、剖宮產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范圍內的醫療費,個人不負擔醫療費。

          --職工妊娠期檢查、患妊娠期并發癥、產后產褥病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以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范圍內的醫療費,實行限額結算方式,超過限額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職工分娩或計劃生育手術伴危重并發癥的,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范圍內的醫療費實行按項目據實結算,個人不負擔。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發。具體計算公式:生育津貼標準=當年度1月份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對應的參加生育保險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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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產假工資標準,今天yjbys社保欄目為大家準備了青島產假工資發放標準2017,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當年度1月份單位平均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計發。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1月份單位平均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加權平均計發。職工生育津貼計發基數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60%和300%保底封頂。

              延伸閱讀:青島生育保險新規

              3月30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印發文件,就新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適用問題予以答復。近日,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計生部門共同研究印發《關于生育政策調整實施期間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青島生育保險參保職工享受產假等待遇的具體辦法。

              明確新增60天產假的時間點

              文件明確,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享受生育津貼。

              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執行。在此基礎上,省計生條例明確規定增加產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職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計15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我省實施新條例后,非晚育人員的產假明顯增加。

              按照山東省人大有關解釋,青島同時明確,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

              目前,《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業務辦理的有關問題

              文件同時明確,政策過渡期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目前根據《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一孩優惠政策告知單》、《生育證》、《生育政策過渡期生育子女備案表》、《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等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合法生育證明材料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

              待青島新的《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正式啟用后,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憑《生育服務手冊》、《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憑《生育證》,持外省生育證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鎮街衛生計生辦核實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證明,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

              參保職工可通過關注"青島12333"微信訂閱號或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qdhrss.gov.cn)了解生育保險有關政策和辦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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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職工順產、經陰難產、剖宮產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范圍內的醫療費,個人不負擔醫療費。

              --職工妊娠期檢查、患妊娠期并發癥、產后產褥病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以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范圍內的醫療費,實行限額結算方式,超過限額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職工分娩或計劃生育手術伴危重并發癥的,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范圍內的醫療費實行按項目據實結算,個人不負擔。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發。具體計算公式:生育津貼標準=當年度1月份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對應的參加生育保險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