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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生育保險劃轉定規矩
金山行政區劃調整后,出現了在市區范圍內所涉及的參保人員在原社保統籌區參加了生育保險后劃轉至市社保中心參保繳納生育保險不滿10個月生育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問題。這個問題如何解決?人社部門出臺了具體操作辦法。
按照揚州市現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在職工生育時須在同一統籌區連續不間斷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0個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根據具體的操作辦法,原在江都區、邗江區參保繳納生育保險的人員劃轉到市社保中心后仍連續不間斷地繳納生育保險,與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繳費累計達到10個月含10個月以上,符合揚州市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考慮到辦理劃轉接續手續需要一定的時間,劃轉過程中如中斷參保繳費不超過兩個月含兩個月的,在第三個月接續繳納生育保險時,補繳了前兩個月的生育保險費、符合揚州市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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