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失業勞動者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是,其在被辭退的前所有單位中,繳納一定期限的失業保險,否則不具有領取資格,另外,勞動者還必須進行相應的失業登記以及不是自愿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ǘ┓且虮救艘庠钢袛嗑蜆I的;
。ㄈ┮呀涍M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多久
1、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3個月;
2、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3、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4、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5、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6、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失業保險經的領取期限如何計算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ㄒ唬⿲嵭袀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ǘ┦I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如果單位在勞動者任職期間,拒絕為勞動者購買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被辭退或者是非因勞動者本人自愿而喪失工作機會的,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或者是失業保險繳費數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勞動者主動拒絕的,則除外。
【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