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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及領取期限
南昌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1、繳費單位按其參加失業保險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無法核定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照當地上年度同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
3、繳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4、進入再就業中心的下崗職工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3%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繳費,個人不繳費。
5、非正規勞動組織的從業人員在3年優惠期內,個人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1%繳費,單位不繳費;期滿后正常繳費。
6、協保人員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1% 繳費,個人不繳費。
南昌市失業保險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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