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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1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社會保險法對失業保險作了規定,明確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草案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草案規定,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于失業保險費,草案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2
一般來說企業都會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所以如果勞動者因為自身或者是單位的原因導致了失去工作的話,那么是可以向社會保障局申請領取相應數額的失業保險的。那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是多久,領取條件是什么樣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是多久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領取期限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最長24個月。
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具體領取期限按照上述規定結合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執行。例如成都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規定如下:
1、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2年領取3個月;
2、累計繳費滿2年以上不滿3年領取6個月;
3、累計繳費滿3年以上不滿5年領取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以上不滿8年領取15個月;
5、累計繳費滿8年以上不滿10年領取18個月;
6、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領取24個月。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簡單來說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二、領取條件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很多人對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情況有一定的疑惑,其實失業金的領取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般來說是交滿一年可以拿3個月的失業金,交滿兩年則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金,當然也不是一直無限的循環,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是不超過24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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