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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已實施
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今年7月1日已實施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下簡稱《條例》)經修訂后,已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條例》在待遇資格認定、保障覆蓋范圍、關系轉移接續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對以往失業情況認定繁瑣、外來務工人員待遇領取靈活性差、失業女性生育無保障等問題進行了人性化的處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條例》的新修訂內容。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認定更清晰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需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條件。以往,失業人員對于這個條款規定的范圍理解存在差異,新《條例》明確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均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失業女性生育
可一次性領取3倍失業保險金
新《條例》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3倍。新《條例》施行前,女性失業人員生育,生育待遇缺乏基本保障;新《條例》施行后,凡是失業婦女在開平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都可以按規定向參保地社保局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在一定程度上為失業婦女在失業期間生育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例如,目前開平市失業人員每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904元,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加發2712元的失業保險金。
重新就業或創業后
也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原《條例》規定,重新就業后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新《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如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憑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申請一次性領取已核對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例如,小文由于勞動合同期滿被公司解聘后失業。小文失業前購買失業保險累計繳費14年,單位解聘后,小文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后可享受24個月失業保險金。假如小文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那么她剩余的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月數為18個月。小文在新的單位簽訂了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領取穩定就業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即其相應未領取的期限一半(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城鎮戶籍與農村戶籍勞動者
享受同等失業保障
以往,農村戶籍勞動者不需繳納失業保險費,只需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勞動者則與企業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村戶籍失業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則根據繳費年限逐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新《條例》取消對不同戶籍性質人員的規定,統一標準參加失業保險,統一逐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進一步保障外來務工人員權益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轉移可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兩種情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轉移前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職工、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時間累計計算。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籌地區外的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以選擇在統籌地區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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