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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5〕2號)以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關于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進一步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人社研發〔2015〕8號)相關規定: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單位和個人按照與用人單位招用城鎮戶籍人員相同的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2.本市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農村戶籍勞動者,失業后可到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登記的流程、期限等參照《上海市失業登記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要按規定做好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
3.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登記后,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其中,本市農村戶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其失業前個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所對應的失業保險費繳納年限)計算,具體計算辦法參照《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十一條執行。
4.本通知實施前單位招用的本市戶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可按照《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領取失業補助金。
5.本通知實施前本市相關文件中的本市“失業人員”指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
6.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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