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
吉安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具體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吉安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最新消息:社保費率首降 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繳費標準
社會保險繳費公式:社會保險繳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注:吉安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2%,個人繳費基數比例為0.5%
改革前:吉安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2%,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1%
改革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現有3%降低至2%,最新吉安市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暫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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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失業保險金領取發放標準
最新消息:社保費率首降 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失業保險金按吉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吉安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吉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失業保險費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3、失業保險費率降低不會影響個人福利待遇,還可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吉安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吉安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吉安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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