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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萍鄉市失業保險金申領和發放須知

        時間:2020-11-20 13:02:21 失業保險 我要投稿

        萍鄉市失業保險金申領和發放須知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人員可在萍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失業科辦理失業待遇領取的業務。那么,萍鄉市該怎么辦理申領呢,失業金發放標準又是怎么樣的呢?請參考下文詳細內容。

        萍鄉市失業保險金申領和發放須知

          一、萍鄉市失業保險金申領

          1.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3.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4.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7.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8.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9.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0.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萍鄉市失業保險金發放

          1.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2.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4.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5.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7.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8.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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