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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金雙軌制的歷程回顧
背景資料:中國養老金雙軌制的“前世今生”
23日晚,中國官方消息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已經擬定,并在決策層面獲得通過。這意味著,已經試點多年的養老金并軌改革將有全面實質性的進展。
回望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可以追溯至建國之初。1951年,政務院發布《勞動保險條例》,建立起以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為主要內容的勞動保險制度,對當時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上世紀60年代末,由于歷史原因,社會統籌被取消,職工的生老病死傷殘全部由所在企業“包起來”,企業職工的退休金等改在營業外列支之后,就徹底演變成了“企業保險”。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這種企業保障的方式難以適應公平競爭的要求,需要用社會保障制度來分散勞動風險。由此,各地開始進行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特征的養老保險改革,恢復社會保險的互濟性。
1991年,在總結前期各地養老保險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要實行社會統籌。
自此,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社會保障”,這被外界視作養老金雙軌制的發端。
此后1995年,國務院下發《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確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總體目標,提出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在解決互濟性問題的基礎上,著手探索責任分擔和基金積累問題。
1997年,國務院做出《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其中提到,“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此后2005年11月,國務院做出《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2008年2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試點內容包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然而,這一旨在破除養老金雙軌制的改革舉措,多年來一直未獲實質性進展。
2010年10月28日,《社會保險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其中第十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并未提及養老金的“并軌”問題。
2014年起,中國官方對于養老金雙軌制改革的動作頻頻。當年全國兩會期間,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
5月起,全國人大財經委成立調研組,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等幾個方面為重點,進行專題調研。
5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養老金并軌政策邁出關鍵一步。
12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指出,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養老金雙軌制的矛盾,但具體改革方案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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