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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養老金余額可繼承
參保人員去世后 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可繼承
人社部2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李忠回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去世之后錢會‘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李忠指出,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是用于參保人員養老,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的壽命比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就是說,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既遵循了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體現統籌互濟,由國家承擔長壽風險,又對個人賬戶的余額作了繼承的規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謂去世后養老金充公的問題。
詳細解讀養老金并軌政策重點 養老金余額可繼承
來關注一個和我們每個人都相關的改革。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
這項改革也被通俗地稱為養老制并軌,并軌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的退休金,要遠遠高于普通企業退休人員。這項改革不僅牽涉到3700萬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更因為寄托普通民眾關于社會公平的期待而廣受關注。
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被提煉為“一個統一、五個同步”,所謂一個統一,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這也被視為對長期以來飽受詬病的養老金“雙軌制”的最根本突破。
亮點一:公職人員怎么繳費?
此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基數執行與企業相同的300%封頂,60%托底的政策,也就說本人工資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本人的繳費工資基數,而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
【解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 金維剛:我們目前在養老金方面還是存在著不同的保障的制度。那么這種不同的制度之間還是存在著待遇差,特別是作為機關事業單位來講,不繳費但是他的待遇水平比較高,容易引起其他社會群體的攀比。
再一個我們過去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他的養老金是根據他退休前的工資來決定他的待遇水平的,不能夠充分體現他整個職業生涯中對于社會的貢獻。那么通過改革以后他個人要繳費,那么長繳和多繳他的待遇水平也會相應地提高。
亮點二:繳滿15年就可以領養老金了
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本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亮點三:除了養老保險,我們又有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解讀】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褚福靈:我們基本養老保險是;荆饕w現公平,那么這樣一個我們的這個職業年金就要體現效率,體現人的貢獻。同時我們養老保險主要由政府來舉辦,政府來主導,那么我們職業年金這個應當是主要是這個市場主導來選擇。
所以通過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有利于實現我們這個政府與市場分責,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并用。職業年金的建立也有利于對這個機關事業單位這個待遇,它是一個重要一個補充。因為我們在整個過程當中還要做的銜接,做到平穩過度。
通過我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職業年金制度,有利于待遇銜接和平穩過度,有利于減少改革的阻力,有利于推進我們改革的進程。
亮點四:養老保險可以轉移接續了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亮點五:養老金余額可繼承了
我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帳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帳戶里的余額都可以繼承。
亮點六:養老金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亮點七:“視同繳費”背后的錢誰出?
在此次改革中,還有一個新詞匯備受關注,那就是視同繳費年限,通俗的說就是: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也就是說,在這次改革中,2014年10月1日是一個節點,在此日期之后到方案生效之日期間,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要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標準補齊個人賬戶,在此日期之前的則按照已經繳納養老保險對待。
【解讀】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褚福靈:我們總的要求就說省級統籌單獨建賬,自求平衡。就是不和職工在一起相對獨立,相對獨立有什么好處。就是有利于空賬,有利于分清責任,有利于空賬自我平衡,而不至于占壓和擠壓現有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數據顯示,2013年職工養老保險總支出18400多億,總收入22500多億,當期收入大于支出,節余4000多億。但伴隨人口結構的變化,養老金支付存在壓力也是不爭的事實。專家表示,社會對于現有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擔憂可以理解,這也有待于國家就公職人員賬戶兌現,出臺更加清晰的資金保障及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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