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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變化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下月實施 對參保人員繳費補貼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
為進一步完善蘇州市社會保障體系,推進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記者獲悉,《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下是yjbys小編收集的信息。
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蘇州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名為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合理分擔個人與政府責任,科學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強化基金管理監督和經辦管理服務,建立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制度激勵機制,堅持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相結合,完善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平穩可持續發展。
據了解,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按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繳費檔次和標準,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各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蘇州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標準。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居民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加發部分隨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步調整。
對享受居民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實行社會化管理
根據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參保人員亡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參保人員離境定居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將補充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儲存額的余額予以返回。
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再予辦理;A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其刑滿之月標準和計發月數計算,并從刑滿次月起發放居民養老待遇。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不享受養老待遇,從其服刑期滿次月起,恢復發放養老待遇,基礎養老金按刑滿時標準發放。參保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或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享受養老待遇。享受居民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實行社會化管理,其社會保險日常事務管理交由居住地所在區、街道、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社保經辦機構將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精確記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待遇領取等情況,并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列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發放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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