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
8月1日,新余市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正式啟動。如下是新余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歡迎閱讀!
新余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
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將與企業退休人員一樣,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統一參加養老金待遇調整;機關事業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按規定支付。
新余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順利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市社保局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積極與市編委、市財政局等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基礎數據采集工作,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為順利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同時,精選業務骨干赴省社保中心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測試體驗,確保信息系統按時上線并滿足實際經辦需求。組織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參加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頻培訓會,學習業務經辦規程。啟動期間與參保單位進行征繳與支付計劃的核對工作,最大力度確保應繳應付人員金額準確,避免多收少付現象發生。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拓展閱讀
2016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制度細則
機關事業單位延遲退休人員需繼續參保
人社部與財政部聯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但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中人”過渡政策已統一
此次,人社部還專門針對“中人”過渡問題進行了解讀,表示全國將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激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門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各地視同繳費年限要規范
人社部還表示,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要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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