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為保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社部、財政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浙江省財政廳
浙人社發〔2016〕84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社部、財政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6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準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范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兩航起義”退休人員,按照浙勞社險〔2001〕16號、浙財行字〔2001〕23號、浙人薪〔2001〕15號文件規定,參照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標準予以調整。
(六)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16年9月11日
拓展閱讀:2016浙江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一)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注意:
1、職工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省統計部門核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2、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3、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按照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規定列支。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雇工的養老保險費,由雇工繳納百分之八,雇主繳納百分之十二。
城鎮個體勞動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確定繳費基數;高于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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