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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北流動就業人員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細則
湖北出臺流動就業人員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湖北省內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保障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合法權益,實現省內職工醫保關系順暢轉移。近日,湖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湖北省流動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鄂人社發201442號),對流動就業人員職工醫保關系轉移的適用范圍、轉移內容、轉移程序和轉移期間的待遇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辦法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參加職工醫保、在湖北省轄區內跨市(州)流動就業的在職人員,可以轉移職工醫保關系。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人員不再轉移醫保關系,可以到參保地辦理退休人員異地安置手續,即可實現異地居住就醫。
二是明確了轉移內容。只轉移基本醫保關系、個人賬戶(醫保卡)。醫保卡余額可以用轉賬的方式隨著醫保關系轉移,也可以申請提現,辦理完轉移手續后就可以在轉入地刷卡使用。
三是明確了繳費年限計算問題。在省內各地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相互認可、累計計算,但不重復計算。
四是明確了轉入新就業地退休后享受基本醫保待遇的條件。醫保關系轉入新就業地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在省內各地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在退休地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地繳費年限規定標準的,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保費,按規定享受退休地職工基本醫保待遇。未達到規定年限標準的,可按退休地規定逐年繳費至規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補繳至規定年限。
五是明確了辦理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時間和程序。轉入地有接收單位的,由接收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新就業地無接收單位、本人又符合當地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等相關手續。
六是明確了關系轉移接續期間的待遇銜接。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時,原就業地的職工醫保待遇享受至繳費次月。在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無接收單位的,按當地規定享受醫保待遇。
七是明確了暫行辦法實施前未辦理關系轉移手續的處理辦法。辦法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在國家、省出臺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前,由于流動就業、在省內不同統籌地區參加了職工醫保、沒有辦理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參保人員,可以回原參保的地方補辦轉移手續,原有的繳費年限即轉到現參保地累計計算,原個人賬戶里的錢可以提現,也可以轉到現在的參保地刷卡使用。(來源湖北省人社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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