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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調整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切實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使廣大參保人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對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調整內容
(一)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6萬元調整為8萬元。
(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由110元調整為130元,年度中間參保的,繳費標準每人每月11元。最高賠付限額由18萬元調整為24萬元。
(三)在職職工在三類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88%。
(四)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
(五)提高原有門診規定病種的月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將惡性腫瘤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調整為門診治療和門診治療期間必要的檢查,設置月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職工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的月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見附件。
(六)將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視網膜靜脈阻塞、高脂血癥、前列腺增生(中、重度)、血管性癡呆、腎病綜合征、抑郁癥(中、重度)、炎癥性腸病(慢性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8種疾病的門診治療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鑒定標準、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和月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見附件。
(七)參保人員可選擇的進行門診規定病種診治的定點醫療機構由二類以下(含二類)定點醫療機構調整為具有住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
(八)取消對《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就醫證》的年度復審。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調整內容
(一)居民醫保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
(二)居民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的種類、鑒定標準和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按職工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的月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見附件。
(三)參保人員可選擇的進行門診規定病種診治的定點醫療機構由二類以下(含二類)定點醫療機構調整為具有住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
(四)取消對《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就醫證》的年度復審。
三、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調整內容
(一)參保職工生育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的,產前檢查費實行定額報銷,標準為1200元/例,實際產前檢查費高于或低于定額標準的,均按定額標準支付,同時不再收取產前檢查費票據。參保職工生育前連續繳費不足九個月的,每繳費一個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前檢查費100元。
(二)取消生育保險登記卡辦理環節。參保職工自繳費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按規定結算住院生育醫療費,不再辦理生育保險登記卡。
(三)參保職工在異地生育,生育醫療費實行定額支付。定額標準為:正常分娩2000元/例,難產2800元/例,剖宮產4300元/例,剖宮產同時做其他相關婦科手術5000元/例。實際醫療費高于或低于定額標準的,均按定額標準支付。
(四)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日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參保的,按照用人單位已繳費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計算。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生育的,生育保險待遇按本通知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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