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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肅省大病醫療保險新政策解讀
從2015年1月1日起,甘肅省參保(合)的城鄉居民住院費用按現行基本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后,個人自負部分達到起付線5000元的納入大病保險,以個人自負超過5000元的部分為補償基數,報銷比例分段遞增。近日,《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印發全省貫徹執行。
全省城鄉居民享受平等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從2015年起,參加全省城鄉居民醫保(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參保(合)人員,以人均30元標準統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資金。隨著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醫保補助資金的增加,籌資標準可適當調整。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統籌地區當年參保(合)人數,按照籌資標準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中劃轉至省級財政大病保險資金賬戶,實行專賬管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全省城鄉居民按照“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報銷比例、統一實施方案”原則,享受平等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斗桨浮访鞔_,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全省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所有參保(合)人員。參保(合)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常規報銷后,參保(合)人員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予以再次報銷。
在市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報銷比例再提高5%和10%《方案》明確,全省參保(合)的城鄉居民住院費用按現行基本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后,個人自負部分達到起付線5000元的納入大病保險,以個人自負超過5000元的部分為補償基數,報銷比例分段遞增。補償基數0—1萬元(含1萬元)報銷50%;1—2萬元(含2萬元)報銷55%;2—5萬(含5萬)報銷60%;5萬元以上報銷65%。引導城鄉居民在基層醫療機構就醫,對在市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按照市、縣級在規定報銷比例基礎上分別提高5%和10%比例進行補償。報銷額度上不封頂。
《方案》提出,單次住院合規的個人自負費用超過起付標準(5000元)的,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及時給予大病保險費用的補償;單次住院合規的自負費用未超過起付線,但年內經多次住院且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在結算年度末一次合并按分段報銷比例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參保(合)患者出院時享受大病保險即時結算服務
《方案》明確,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定點醫院分別作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定點醫院,大病保險不再另行增設定點醫院。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在定點醫院設立便民服務窗口,參保(合)患者出院時享受大病保險即時結算服務。
《方案》明確,城鄉居民在信息化互聯互通并能夠開展即時結報的醫療機構就醫。入院時將參保證明、身份證明、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供養證、“一卡通”(金穗惠農新農合聯名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等一并交醫院,在一次或多次住院后自負費用若未達到5000元大病保險起付線時,按照“基本醫保、醫療救助”流程依次進行“一站式服務”;若一次或多次住院后自負費用超過5000元時,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流程依次進行“一站式服務”。城鄉居民在無法開展即時結報的醫療機構或異地就醫,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轉診規定辦理,住院費用由個人先行全額結算,再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流程依次報銷補償;踞t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報銷補償總額不得超過參保(合)患者住院總費用。
8類情況不列入大病醫療保險資金補償范圍
《方案》明確,以下8類情況不列入大病醫療保險資金補償范圍:
1.零售藥店購藥和門診(包含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等);2.應當由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和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3.各類器官、組織移植的器官源和組織源;4.超過省、市州價格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標準;5.新型昂貴的非必需的特殊檢查、昂貴的新特藥品及進口藥品費用:如PET—CT、各類膠囊鏡檢查、靶向治療藥物等;6.美容、健美項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非疾病治療項目;7.突發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災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搶救;8.其他按國家和省級規定需要自理的費用。
同時,甘肅省還將無第三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納入大病醫療保險資金補償范圍,最高報銷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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