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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爾濱大病醫保規定

        時間:2022-06-29 03:06:42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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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大病醫保規定

          哈爾濱大病醫保有何規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哈爾濱大病醫保規定

          按照《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大病保險報銷起付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日前,統計部門公布“2015年度哈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0978元,比上年增加2178元”,據此,哈市醫保中心對2016年度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報銷起付標準進行同步調整,按照50%比例取整數確定為15000元。經對2015年城鎮居民大病保險運行情況進行評估,2016年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暫不作調整,仍按每人每年30元確定。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切實減輕參保居民高額大病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六部委《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務列支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36號)以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1號)要求,制定哈爾濱市開展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一、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基本原則與總體要求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政府主導,專業運作,責任共擔的原則,通過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促進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逐步建立居民大病保險長期穩健運行的長效機制。

          二、大病保險籌資機制與統籌層次

          (一)籌資標準。根據前三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經測算,本年度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確定為每人每年30元。今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根據國家醫保政策的調整和對大病保險盈余進行評估后,提出籌資標準調整意見,報市政府備案,在下一年度實施。

          (二)資金來源。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鎮居民醫;鹬械慕Y余部分劃出,個人暫不另行繳費。結余不足或無結余時,在城鎮居民醫保年度提高籌資標準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

          (三)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工作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以提高抗風險能力。

          三、大病保險保障內容與政策銜接

          (一)保障對象。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我市9區9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二)保障范圍。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就醫使用統籌基金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累計超過本實施方案規定起付線標準的費用,納入本方案規定的報銷范圍。

          (三)報銷范圍。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國家和省《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等相關政策規定支付范圍的,按大病保險規定報銷。

          (四)起付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大病保險報銷的起付標準。即: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大病保險按比例予以報銷。

          五)報銷比例。大病保險的報銷比例為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0-1萬元報銷比例為50%,1-15萬元(含15萬元)區間每增

          加1萬元,報銷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15萬元以上報銷比例為70%。報銷額度上不封頂。

          (六)政策銜接。大病保險實行后,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應按照先基本醫療保險,后大病保險,再其他補充醫療保險的順序報銷。

          延伸閱讀:哈市大病醫保起付標準提高1000元

          2016年6月1日起,2016年度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報銷起付標準調整為15000元。

          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大病保險按比例予以報銷。

          2015年,哈市大病醫保的起付標準為1.4萬元;而今年起付標準上漲1千元,調至1.5萬元。原因:

          按照有關規定,哈爾濱市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

          日前,統計部門公布了2015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0978元,比上年增長2178元。

          據此,市人社局對2016年度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報銷起付標準進行同步調整,按50%比例取整數確定為15000元。

          同時,經對2015年城鎮居民大病保險運行情況評估,2016年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暫不作調整,仍按每人30元確定。

          無病種限制

          在政策范圍內,參保人員住院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只要超過起付標準即進入大病保險報銷范圍,無病種限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則,依據醫療保險“三個目錄”予以報銷。

          報銷不封頂

          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就醫使用統籌基金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累計超過起付線標準的費用,納入規定的報銷范圍。報銷比例為:

          起付線標準以上0-1萬元,報銷比例為50%;

          1萬-15萬元(含15萬元),區間內每增加1萬元,報銷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

          15萬元以上,報銷比例為70%,上不封頂。

          服務一站式

          據了解,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應按照先基本醫療保險、后大病保險的順序進行報銷。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在墊付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基礎上同時墊付大病保險費用,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一站式”結算;

          參保居民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就近在區國壽保險分支機構審核受理,報銷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費用,分別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商保公司予以結算,之后劃轉到參保人員銀行賬戶。

          不限年齡,都能用

          我市9區9縣(市)所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18周歲以上的非從業居民和未滿18周歲城鎮居民(包括新生兒、嬰幼兒、學齡前兒童和大中小學生在內)全部同時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實行統一政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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