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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六安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07-04 17:08:38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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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制度

          六安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六安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制度

          六安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衛計委 市人社局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健康脫貧工程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68號)、省民政廳等4部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民生辦[2016]1號)、《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六發[2016]3號)和《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的實施意見》(六政[2016]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以下統稱重點救助對象);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統稱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發生高額醫藥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及縣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救助病種、范圍

          (一)重點救助對象和貧困人口不設病種限制;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實施醫療救助,須是大病或重癥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癥慢性病醫療救助范圍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種”確定,也可以按照患者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確定。主要病種是:嚴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乳腺癌、宮頸癌等各種惡性腫瘤、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和手術后抗排異治療、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蟲病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病種等。凡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或城鎮職工大額(病)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原則上可確定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

          (二)對救助對象經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商業保險等(以下簡稱“各種保險”)補償及優撫醫療補助后,仍難以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醫療救助。

          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其合規醫療費用按總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計算辦理,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對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無法區分合規醫療費用的,合規自付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余的醫療費用確定。

          三、救助標準

          (一)重點救助對象和貧困人口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起付線可合理確定;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設置醫療救助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內按比例給予救助。

          對重點救助對象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合規住院自負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養人員救助比例適當提高。

          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按年度住院合規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的10%給予救助,但救助金額不超過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補償后剩余的合規費用。

          門診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額根據當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等情況合理確定。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的醫療救助,按照原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種付費并提高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實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衛農〔2010〕34號)確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動態調整的費用定額×20%)執行。

          (二)對經上述各種保險補償(含保底補償)或醫療救助后,剩余個人自負醫療費用仍然較高的救助對象,由各地根據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酌情給予再次救助。

          四、救助方式

          (一)代繳醫保參保費用。重點救助對象和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保個人繳費部分,自2017年起由財政給予補貼,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全額代繳,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扶貧部門落實。對其他救助對象,可視本地財力給予適當補貼。

          (二)實施住院救助。對救助對象中的`大病及重癥慢性病患者,視情實施醫前、醫中或醫后救助。對已明確臨床診療路徑的重特大疾病病種,可采取按病種付費等方式給予救助。

          (三)規范門診救助。重點針對患重癥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且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衛生計生部門已經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病種,可采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門診救助。

          五、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一)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定點醫療機構要取消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推行診療費用(掛號費、診查費、檢查費、藥費和住院床位費等)優惠減免。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要及時確認救助對象,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健康脫貧、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等信息管理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相關部門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實現“一站式”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

          (二)重點救助對象、貧困人口和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協議先行墊付,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負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或保險經辦機構墊付部分由民政部門據實定期結算。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救助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代為結算,民政部門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清算。

          (三)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縣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鄉鎮(街道)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縣區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h區財政部門接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審批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如遇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規范醫療救助臺帳,建立信息準確、數據完善的救助花名冊,實時掌握醫療救助資金收支情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要在電子檔案基礎上,建立完善紙質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中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用憑證、出院小結等相關憑證齊全。

          六、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縣區財政每年要安排醫療救助基金,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要根據救助對象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醫藥費用增長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水平等,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要根據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中央、省以及市財政補助資金情況,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實施過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級財政及時予以彌補。

          (二)縣區財政部門對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和定點醫療機構為救助對象先行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后,由財政部門定期核撥至基本醫療保險和定點醫療機構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其余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持有關證件到有關金融機構領取。

          (三)各地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對當年結余資金超過年救助基金總量10%的,省將調減下年度醫療救助資金補助額度。

          七、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主管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民政部門應加強醫療救助與各種保險制度的銜接,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之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群眾。

          (三)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民政部門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基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市、縣級財政應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基金資助救助對象參保的相關工作,協助、配合民政部門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務和做好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八、有關要求

          (一)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實施醫療救助所需的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或延誤救助時限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套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追回所套取的資金,取消其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的資格;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個人,當地民政部門應如數追回所騙資金,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強醫療救助與社會力量銜接機制建設,支持、引導社會力量積極捐贈資金、參與醫療救助。

          (五)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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