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撫養費的小知識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名稱演變
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罰款”,1994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臺后,進一步明確對于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征收“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下來。
規范過程
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第357號令《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明確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授權省級政府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將直接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權力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師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社會撫養費問題引發廣泛關注。
2014年1月7日,國家衛計委發言人毛群安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國家衛計委正在啟動對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對社會撫養費征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規范。
2014年11月2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年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征罰標準,將統一設 上限。
對象
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里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征收數額少于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后,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征收社會撫養費。
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于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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