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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東莞積分入學方案

        時間:2020-08-30 13:20:37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2017東莞積分入學方案

          想給孩子讀公辦學校的爸媽注意了,東莞教育局最近發布《2016年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征求意見稿)》,根據方案,這次有較大的調整。趕緊一起看看2017東莞積分入學方案吧!

        2017東莞積分入學方案

          2017東莞積分入學方案

          為更好地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統稱“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的招生管理,根據《東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本方案適用于年滿6-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隨遷子女,其父或母須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就業或經商,流動人口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以及在東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條 本方案中的隨遷子女是指其父母雙方及本人均為具有我國國籍的非東莞市戶籍人員(含香港、澳門戶籍適齡學童)。

          擁有臺灣身份證或外國國籍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童不適用于本方案。

          第三條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年滿6周歲(即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必須符合相對應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不能申請留級重讀。

          如發現申請留級重讀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已在東莞市義務教育公辦小學就讀的隨遷子女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后再升讀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初中,需重新申請及計算積分。

          第四條 符合申請資格的隨遷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務地或其父母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兩者任選其一)的鎮街新莞人服務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積分制方式,入讀申請地所在鎮街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

          申請人父母的學歷、在莞服務年限、在莞參保年限、在莞居住時間、在莞納稅、在莞參加社會服務以及申請人在莞接受教育等方面情況作為計算積分的依據。

          第五條 本方案中的“申請人”(即學生)選取父或母一方作為“積分方”進行積分,父母雙方不交叉或累計積分,積分方式如下:

          選擇以服務地申請

          父母雙方均繳納社會保險費

          父母雙方在同一鎮街服務

          按總積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取父或母其中一方進行積分

          父母在不同鎮街服務

          以在申請地服務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父母一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選擇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請

          父母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總積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取父或母其中一方進行積分

          父母一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第六條 本方案共有六個積分項目,其中一至五項為基本積分;第六項為加分項目。

          其中第七條第五項“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項目和第六項“加分”項目第5小項第(3)點為申請人(即學生)積分,其余積分項目基本為積分方(即申請人父或母)積分。

          第七條 具體積分項目、分值如下:

          (一)在莞服務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就業或經商的時間:

          1.工作累計1-2年的,每滿1年1分;

          2.工作累計3-5年的,每滿1年2分;

          3.工作累計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3分。

          (二)在莞居住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時間:

          (1)居住累計1-2年的,每滿1年1分;

          (2)居住累計3-5年的,每滿1年2分;

          (3)居住累計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3分。

          (三)在莞參保年限

          在東莞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繳納1個險種每滿1年1.5分。

          (四)在莞納稅情況

          在東莞市內累計納稅情況(該項可合計國稅、地稅稅款的分值,此項最高不超過100分):

          1.個人所得稅

          (1)近3個年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滿3000元的,10分;滿4000元的20分;滿5000元及以上的30分。

          (2)近3個年度除工資薪金外的其他個人所得稅:每滿1000元積1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2.個體工商戶納稅

          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近3個年度繳納的'稅額,每滿1000元積1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3.企業納稅

          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認繳資本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稅額,近3個年度繳納的稅額每滿3萬元積10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4.房屋契稅

          近5個年度在我市購買住房所繳納的房屋契稅,每滿1000元積1分,多套房屋契稅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五)在莞接受教育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

          1.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1年學前教育的,3分;

          2.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2年學前教育的,6分;

          3.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3年學前教育的,10分。

          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和初中學校:

          1.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1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2分;

          2.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2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4分;

          3.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3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8分;

          4.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4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12分;

          5.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5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16分;

          6.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6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20分;

          7.在東莞市公民辦中小學接受7年義務教育,有學籍的,24分。

          (六)加分

          1.文化程度

          (1)高中(中技或中職)學歷,5分;

          (2)大專學歷,10分;

          (3)本科或以上學歷,20分。

          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分別參照大專和本科學歷積分。

          2.居所方面: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已辦理房地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5年以內的(含5年),15分;5年以上的,30分。

          非住宅類房產不加分。

          2.科技方面: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人或優秀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多項不累加),20分。

          4.技能競賽方面(多項不累加;同一項目獲得不同層次獎項的,選取最高一個層次加分):

          (1)近5年參加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原勞動部門)主辦或聯合部門、行業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獎項,10分;

          (2)近5年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原勞動部門)或東莞市教育局推薦參加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廣東省教育廳主辦或聯合部門、行業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獎項,15分;

          (3)近5年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推薦參加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辦或聯合部門、行業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獎項,20分。

          5.在莞參加社會服務:

          (1)近5年在莞參加義務獻血,每次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近5年在莞參加市志愿者聯合會及其會員單位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每滿50小時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3)申請人(學生本人)近5年在莞參加市志愿者聯合會及其會員單位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每滿50小時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6.計劃生育方面:

          (1)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20分;

          (2)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5分。

          第八條 各積分項目提供材料見《2016年東莞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九條 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愿以及學位供給情況,統籌安排被錄取的申請人入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第十條 本方案各項積分項目中需提供的證件、證書及相關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一經發現偽造,將取消申請資格,并且之后3年內不予受理相關積分制入學申請。

          入學后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或重讀的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學期結束后,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在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從該學年下一學期起,取消其免交學雜費的待遇。

          第十一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鎮街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市成立監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督本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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