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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繳費基數2017
成都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
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7.5%,個人繳費比例2%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個人繳費比例1%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0.6%,個人不用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0.6%,個人不用繳費
注:醫療保險中包含1%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延伸閱讀:
1、成都社保最低標準之職工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三)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2006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確定;2007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確定;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按其雇工繳費基數的12%為其雇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雇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
2、成都社保最低標準之職工醫療保險
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部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和為繳費基數;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資總和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單位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全部職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資總和,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單位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后,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人員按下列規定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
(一)職工因工作調動,以在新單位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變動的,以變動后的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以到企業工作的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用人單位內部退養職工,以內部退養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內部退養生活費高于退養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以內部退養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以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作為繳費基數;
(五)企業停工放假的職工,以實際領取的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六)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脫產學習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以每月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以每月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因特殊情況不能準確核定月工資的職工,以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低于繳費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按規定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本人基本養老保險金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個人賬戶的劃入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個人賬戶的計入基數。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愿選擇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9.5%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參保,建立個人賬戶;也可選擇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4%的住院統籌參保方式參保,不建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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