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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戶政策
想要在上海落戶的朋友,是時候了解一下上海落戶政策了,以下是上海落戶政策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上海落戶政策相關解讀:
小變化有以下兩點:
變化1:上海“居轉戶”申請不再要求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證書
今年,市委市政府印發了“人才新政30條”,明確外語和計算機不作為職稱評審的前置條件。
為此,本市將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于依照職稱條件申辦“居轉戶”的申請人,不再要求其提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合格證書。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2月28日
變化2: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 不再需要現場提交積分確認申請
為方便用人單位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居住證積分確認,進一步提升網上辦事效能,本市將自2017年1月22日起,對積分達到120分標準分且分值穩定的居住證持有人(含原人才類居住證持有人等),在居住證簽注并網上提交積分確認申請表后,不再要求其現場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月20日
其他要保持到2019年12月31日都不變的上海“居轉戶”的具體政策是怎樣的呢?
★ 上海居住證轉戶口的條件 ★
根據《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符合條件的來滬創業、就業人員均可通過申請以獲得上海戶籍:
1、持《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稅。
4、在上海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5、無違反國家及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在上海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3、最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4、按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 5類人才可直接落戶 ★
上海重點引進這5類人才,符合條件可直接落戶哦!
1、創業人才
直接落戶
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或者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20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2年的,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居住證積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在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須經上?萍计髽I孵化協會備案,下同)連續滿6個月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創業人才,企業入駐孵化器期間,積120分。
居轉戶
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須經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備案,下同)首輪創業投資額2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2、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直接落戶
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2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5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于5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居住證積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須經上海市技術轉移協會備案,下同)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6個月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居轉戶
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1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于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最近3年累計實現2000萬元及以上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3、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直接落戶
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伙人或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已經完成在本市投資累計達到3000萬元的,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居轉戶
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伙人或連續2年擔任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2年。
4、企業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戶
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的企業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居住證積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人才,積120分。
居轉戶
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5、企業家
直接落戶條件:須同時符合
1、運營本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創始人。
2、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利潤率大于10%,且上年度應納稅額大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科技企業連續3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大于10%,且上年度應納稅額大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3、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不屬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目錄。
4、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 11類人士入滬籍可走快車道 ★
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這11類引進人才可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人員。
3、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4、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5、在本市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且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
7、本市重點引進機構、項目或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8、本市重點產業發展緊缺急需、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 ),或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10、在滬投資于本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為投資所在地的區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創業人才。
11、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引進人才范圍。
★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條件 ★
根據《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以下條件分分鐘可入滬籍!
1、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2、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2、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深化本市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吸引人才來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序規范、辦理方便。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來滬創業、就業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相關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政策協調工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平衡確定年度總量,并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稅務、教育、人口計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條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激勵條件)
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三)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前款所稱的重大貢獻獎項范圍、計稅薪酬收入標準、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范圍、投資納稅數額和用工人數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適時公布。
第七條(申請的提出)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領取并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后,交用人單位,同時附有關申請材料,由用人單位負責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材料具體包括:
(一)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納稅完稅證明;
(四)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
(五)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
(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請優先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受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材料后,對申辦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持證人員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條(審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持證人員。
第十一條(遷入戶口)
持證人員憑《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及相關證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家屬隨遷)
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三條(總量調控)
本市對持證人員申辦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調控,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照規定,排隊輪候辦理。超出當年調控人數總額的,依次轉入下一年度辦理。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證人員和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并記入社會征信體系。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細則)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滬府發〔2016〕10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評估,市政府2012年制定實施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滬府發〔2012〕12號)需繼續實施,其有效期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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