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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溫補貼的通知
夏季高溫期來臨,各地都開始發放高溫津貼。以下是關于企業高溫補貼的通知,以供安康!
【1】河北企業高溫補貼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河 北 省 總 工 會關于發布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
冀人社發[2015]46號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以及四部門辦公廳《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健[2015]63號)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了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現予發布試行。
用工場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從2015年開始向勞動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
勞務派遣工,由用工單位隨本單位勞動者執行。
一、執行時間
根據我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二、津貼標準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為依據并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三、列支渠道
企業因按本通知標準支付夏季高溫津貼而增加的支出納入工資總額。其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今年(首次)在基數外單列,以后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其它用人單位按本通知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所需資金按規定渠道解決。
四、其他事項
夏季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0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在試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本通告有效期兩年。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河北省總工會
2015年7月28日
【2】廣東企業高溫補貼的通知
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要求,現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及《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0〕1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衛 生 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 東 省 總 工 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3】山西企業高溫補貼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3〕45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類用人單位: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要求,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對我省高溫津貼計算方式和發放標準進行調整,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從2013年起,高溫津貼發放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晉人社廳發〔2010〕99號)規定的'按天計算改為按月計算。結合我省氣象特點,每年6、7、8三個月,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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