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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鑒定申請報告
下文是YJBYS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法院鑒定申請報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申 請 人:羅**(羅**之父)
性別:男
出生:1956年11月13日
通訊地址:武漢市******************
聯系方法:027-62********
徐**(羅**之母)
性別:女
出生:1959年8月20日
通訊地址:
聯系方法:159**********
申請事項:
請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于20**年3月2日凌晨1點50分至凌晨2點25分對劉**做出的詢問筆錄以及20**年3月2日18時30分至19時04分對裴**所作的詢問筆錄作出司法鑒定,確定筆錄內容存在虛假,“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電話,我說‘他們在外邊,沒事,因為他們經常不回來。’”兩句,分別和兩份筆錄中的其他內容系兩次形成,后面的話是篡改、添加的。
申請理由:
在訴訟的過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組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但是經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細辨別,發現被告在其提供的對劉**和裴**所作的詢問筆錄中存在著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筆錄的制作順序,在被詢問人回答“沒有補充”的之后,筆錄后面就不應該有其他內容。在被告提交的詢問筆錄(周明發)和詢問筆錄(王曉紅)中均遵循這一原則。但是在詢問筆錄(劉**)和詢問筆錄(裴**)中,在詢問人問被詢問人“還有沒有補充的”之后,被詢問人回答:“沒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話。在詢問筆錄(劉**)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常”。在詢問筆錄(裴**)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電話,我說‘他們在外邊,沒事,因為他們經常不回來。’”一句。
其次,20**年12月8日,在羅**訴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一案開庭時,證人劉**出庭作證,他當庭表示自己沒有說過“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常”這句話,自己簽字時也沒有看到這句話。
再次,按照一般的書寫習慣,被詢問人簽字時會避開筆錄內容,但是在詢問筆錄(劉**)中,劉**所簽的“以上筆錄看過,和我說的一樣”一句話已經寫到筆錄內容部分。
第四,詢問人的書寫習慣是:所有記錄都是沿線格的下線書寫。而添加的這句話因不可能再按原習慣書寫,所以將字向上挪,并隨著被詢問人的簽字向上斜。
最后,讓人感到詫異的是,被告添加的這兩句話,恰恰是原告起訴被告的事實和理由中對被告最為不利的部分,這也是被告意圖篡改筆錄的動力所在。
鑒于此,申請人認為被告提供的詢問筆錄(劉**)和詢問筆錄(裴**)兩份證據中,被告存在著明顯的篡改證據的嫌疑。因此特向貴院提起司法鑒定申請。請求貴院對該筆錄內容的制作時間和內容的真偽性作出司法鑒定,確定被告提供的證據存在著虛假性。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羅**徐**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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