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注意舉證規則申請報告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或被訴人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申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原物。
□當事人提供的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該附有中文譯文。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的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仲裁委員會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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