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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人員引咎辭職申請書

        時間:2020-09-15 12:34:03 辭職申請書 我要投稿

        行政人員引咎辭職申請書

          亞東同志:

        行政人員引咎辭職申請書

          你好。

          我叫周澤,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是一度被媒體稱為“貴州打黑第一案”的黎慶洪等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下稱“黎慶洪案”)第一被告人黎慶洪的辯護人,是一名中共黨員。你作為中共貴州省委政法委書記、貴州省公安廳長,想必一定是中共黨員。因此,請允許我以“同志”稱呼你。

          亞東同志,我此番致信于你,是鑒于你,對“黎慶洪案”這起轟動全國的特大冤案所產生的惡劣影響,及貴州司法機關在該案中的所作所為,對國家法治事業造成的巨大傷害,負有直接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需要對你提出嚴肅的批評,給予你鄭重而中肯的建議。

          亞東同志,我深知,你是一個省的公安廳長、政法委書記,大權在握,而我只是一個普通律師,對你提出敦促,實在是有點與虎謀皮的意味。最嚴重的后果,我也考慮到了。但猶豫再三,我還是決定向你發出這份敦促書。——作為一個中共黨員、一個中國公民,我當然有這個權利,但我更多地把這當成自己對于這個國家所負有的義務和責任。

          亞東同志,作為“黎慶洪案”第一被告人黎慶洪的辯護人,在某種程度上,我或許應該對你心存感激。

          在貴州一度風傳“周澤被抓了”。(一些被告人獲得自由后也告訴我,公安人員在審訊他們的過程中告訴他們“周澤都被抓了”,讓他們“不要心存僥幸”。)小河法院庭審調查顯示,貴州省公安廳的“7.1”專案組一度確實對作為黎慶洪辯護人的我,及采訪、報道該案的記者進行非法調查,制造我收取被告人親屬500萬律師費、找人作偽證的所謂“罪證”,妄圖對我進行構陷,制造第二個“李莊案”(辯護人妨害作證案)。 “7.1”專案組的構陷最終沒有繼續下去,我想一定是被你給制止了。——在“李莊案”已經暴露重慶“黑打”,給重慶政法工作造成嚴重被動的情況下,專案組要構陷我,不可能不向你匯報;而你不可能不知道,要構陷我這樣一個不自謙地說是有著良好社會聲譽的律師,會遇到很大的麻煩,從而不可能不制止他們的胡作非為。

          同時,我也一直天真地認為,貴州省公安廳2010年5月決定對當時正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的“黎慶洪案”予以復查,是你基于有錯必糾的想法作出的決定。曾記得,當時我通過互聯網揭露了該案“黑打”問題,發表了黎慶洪無罪的辯護意見,且有媒體對案件進行了曝光。時任《法制生活報》(貴州省政法委主管)主編的史女士與我聯系,讓我寫一個情況反映,由她轉交給你。我相信,你看到我寫的材料和有關媒體的報道及網上的信息后,是相信“黎慶洪案”存在問題,并試圖糾正錯誤的。誠如是,我得對你多一份敬意。

          但是,私情不能代替公義。

          亞東同志,我想,今天你應該已經完全意識到,我2010年向你反映的,并通過網絡、報刊揭露的貴陽市公安局對黎慶洪一家“黑打”、制造冤案的問題,是完全真實的。我向你反映的這些問題,已經通過貴陽市小河法院先后兩次跨度達數個月的審判,完全得以證實。

          雖然貴陽市兩級法院不久前對“黎慶洪案”的判決仍然存在根本性錯誤(我將在下面詳談這個問題),但即便以現在的判決作為參照,2010年貴陽中院草草兩天半庭審后對該案所作判決的荒唐,也足見一斑。

          比如,對黎慶洪的判決:2010年貴陽中院對黎慶洪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賭博罪、非法采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30萬元,并追繳所謂非法采礦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527000元,還判決沒收多輛高級轎車,F在的判決中,當時黎慶洪被判處的多項“犯罪”,除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還在外,其他罪名都沒有了!(給其羅織了三個新的罪名。)而現在的判決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涉“犯罪事實”,也與之前的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大相徑庭,F在的判決將當時的判決中未作為違法犯罪事實認定的、黎慶洪一方完全是受害者或見義勇為者、自力救濟者的事實,也作為“違法犯罪”事實,足以顯示,貴州司法機關實在找不到違法犯罪事實將黎慶洪辦成“黑老大”,只好“霸王硬上弓”!

          又如,2010年貴陽中院對黎慶洪的弟弟黎猛,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賭博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而現在,黎猛雖然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但其除了被認定在依法成立的游戲娛樂企業“涌鑫”電玩城持有股份(并不參加管理)外,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事實!現在判處黎猛的兩項犯罪,實際上根本不能成立。

          再如,2010年貴陽中院對黎慶洪的父親黎崇剛,以非法采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并追繳所謂非法采礦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527000元,F在黎崇剛已被判決無罪!

          “黎慶洪案”2010年的17個被告人中,其他多個被告人的罪與刑今天也都有所改變。

          毫無疑問,貴陽中院2010年對“黎慶洪案”的判決是根本錯誤的!貴陽司法機關對黎慶洪一家的“黑打”昭然若揭!

          讓人遺憾的是,貴陽“黑打”的問題曝露后,貴州司法機關沒能予以制止,切實糾正錯誤。相反,貴州省公安廳“打黑辦”,無視貴陽司法機關對黎慶洪一家的“黑打”,直接將“黎慶洪案”攬過來,變本加厲地進行“黑打”:在“黎慶洪案”被貴州省高院發回重審,貴陽市檢察院撤訴后,由貴州省公安廳的“7.1”專案組進行的所謂重新立案重新偵查中,專案組假貴陽市公安局名義,不講任何法律和程序,濫抓無辜:凡是與黎慶洪家有生意合作和經濟往來的人都被調查被抓捕,財產被扣押、凍結;凡是曾經接受過律師調查取證的人,都被調查甚至被抓捕。專案組甚至無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將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黎慶洪的妻子葉萍、蒙祖玖的妻子李燕,也非法抓捕關押近四百天,還妄圖構陷揭露“黑打”的律師和記者,一度造成與黎家有點關系的人都人人自危的恐怖局面。最后,檢察院、法院在貴州省公安廳“打黑辦”的裹挾下,“相互配合”,將“黎慶洪案”制造成了一個轟動全國的特大冤案。

          通過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對“黎慶洪案”幾十天的庭審,通過上百名律師幾十天的辯護,事實已經很清楚。那就是,“黎慶洪案”完全是辦案機關枉法“黑打”,將一些與黎家根本無關的人的個別違法犯罪,強行嫁接到黎家身上制造出來的冤案。黎慶洪一家及本案五十多名被告人中至少有四十多名被告人根本不構成任何犯罪。五十多名被告人中,雖然有十來人的行為可能確實構成了犯罪,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卻根本無從談起。讓人遺憾的是,小河區法院完全無視事實,罔顧法律,悍然判決黎慶洪及其弟黎猛,以及其他四十多名根本無罪(他們的律師也均作無罪辯護)的被告人有罪,其中,包括黎慶洪及其弟黎猛在內的39名被告人被判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相對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檢察院的起訴書對黎慶洪一家和本案其他被告人“罪惡滔天”的指控來說,貴陽市兩級法院不久前所作的判決,已幾乎看不出本案眾多被告人有多大的罪惡,他們到底“黑”在哪里。但就本案的事實和證據而言,貴陽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仍屬錯判、冤判。而一個案件致幾十名被告人被錯判、冤判,稱之為“特大冤案”,是名符其實的。

          對“黎慶洪案”存在的冤情,上百名辯護律師是見證人,“督戰”貴陽的中央有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是見證人,旁聽庭審、并看過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的著名法學家童之偉教授是見證人,全程關注此案的法律界及各界人士、全國網民都是見證人。可以說,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及貴陽市中院是在全國人民的眾目睽睽之下裸奔,判出了一個特大冤案。

          亞東書記,或許你真不清楚“黎慶洪案”冤在哪里。那就容許我略舉法院對該案幾個被告人的判決來略作說明吧。

          黎慶洪的父親黎崇剛,雖然現已被法院判決無罪,但其曾一度被貴陽中院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貴陽中院判決被撤銷后又一度被“7.1”專案組以9項罪名追訴,被專案組裹挾下的貴陽市檢察院以小河檢察院的名義,以5項罪名起訴。如此追訴,不亦冤乎?!

          黎慶洪的弟弟黎猛,除2004年幫同學保管過一只自制的“火管槍”被檢察機關不起訴外,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別人在其典當公司借錢無力償還將在依法成立的“涌鑫”電玩城的股份轉給他(他不參與電玩城的經營管理)。這無非就是個債轉股的正常經濟行為,但卻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夠荒唐吧!就為同學保管“火管槍”的事,開陽縣檢察院早就作過處理,貴陽市公安局在對黎家“黑打”中卻讓檢察院撤銷四年前的不起訴決定,重新追訴,并一度被貴陽中院判處刑罰。雖然此次貴陽市兩級法院未認定黎猛非法持槍犯罪,但從中也可以看出公安、檢察和法院一度對黎家進行了怎么荒唐的、枉法的追訴。黎猛除了在“涌鑫”電玩城持股外,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僅因其是黎慶洪的弟弟,在黎家投資的磷都典當行任總經理,就被判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如此追訴,如此判決,不亦冤乎?!

          黎慶洪被貴陽市兩級法院認定為一個存續十幾年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除了借槍打獵被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的個人犯罪之外,判決書認定其所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犯罪”,卻只有分別發生于2000年、2005年、2007年且早已經過公安機關處理的、三樁涉及兩個罪名而實際根本不構成犯罪的事件:

          第一樁事件:2000年黎慶洪在甕安參與賭博被疑賭假錢遭劫持和扣車,獲悉情況的黎慶洪的一些朋友前去解救,開回被扣車輛,其間張明華、何東升、佘從亮因與當地村民羅開賢發生口角將羅打傷,被公安機關作了勞教處理。這樁被作為“聚眾斗毆”犯罪對黎慶洪等人進行追訴的事件中,張明華、何東升、佘從亮打傷羅開賢,只是一個事發偶然的普通傷害案件,而非“組織犯罪”,且已經過公安機關處理;事件中前往甕安的人,只是去解救黎慶洪,幫助要回被扣的車,而不是為了斗毆,實際上根本沒有發生斗毆行為,根本不構成聚眾斗毆罪。類似事件在鄉村是十分常見的。對于一樁發生在十幾年前、公安機關已處理過的、根本不構成犯罪的事件,刨出來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處理,只能說貴州司法機關為“黑打”黎慶洪一家,已經饑不擇食了。而按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認定的事實,2000年該事件發生時,所謂黎慶洪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沒形成呢!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第二樁事件:2005年12月,黎慶洪與本案被告人謝應林在織金縣開辦的煤礦被當地兩勞釋放、解教人員楊德林兄弟帶人打砸,管理人員被打傷,謝應林前去處理也被打傷。煤礦報警,公安機關未及時處理,楊德林兄弟揚言還將沖擊、打砸煤礦。謝應林通知了包括股東黎慶洪在內的上百人前往織金幫助護礦。得知煤礦叫了上百人到織金后,當地公安機關才出警處理煤礦被打砸事件,將楊德林兄弟處以治安拘留和罰款。之后,被通知到織金護礦的黎慶洪等人離開織金。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打架斗毆行為。

          這樁事件中,作為與謝應林合伙開煤礦的股東,煤礦被打砸,管理人員和合伙人謝應林被打傷,黎慶洪無疑也是受害人。謝應林在庭審中也供述,黎慶洪與其他人一樣,都是他通知去織金護礦的。黎慶洪供述稱只帶了自己的司機曾儀一起去;同案被告人只有兩人說是黎慶洪通知去織金的,而黎慶洪予以否認。事件在2005年12月發生后已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幾年之后,司法機關卻以該事件對作為受害人的黎慶洪等人進行刑事追訴;法院判決毫無根據地認定黎慶洪組織了幾十人去織金聚眾斗毆,并將其作為聚眾斗毆犯罪的首要分子治罪,并將這樁事件歸為黎慶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狀”。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第三樁事件:2007年黎慶洪與其弟黎猛等多人,投資開設“涌鑫”電玩城。這樁事件,且不說沒有證據證明黎慶洪在“涌鑫”電玩城持股,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黎慶洪參與該電玩城的經營管理,即便有證據證明黎慶洪在“涌鑫”電玩城持股并參與經營管理,因涌鑫電玩城系依法設立的游戲娛樂企業,黎慶洪在該電玩城持股也完全是正當的投資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更不可能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實際上,就電玩城設置帶賭博功能的游戲機這一事實,開陽縣公安局早已作過行政處罰,現再作為犯罪追訴,顯然違背正當程序原則。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黎慶洪被認定為“黑老大”,在十幾年中就與上面三樁涉及兩個罪名實際上根本不構成犯罪的所謂“組織犯罪”有關!而在一審庭審中,黎慶洪稱,其房地產開發項目兩三年無法完成拆遷,其投資的典當公司被欠大量外債無法收回,卻沒有任何黑社會勢力去為其完成拆遷、收回債務,其在久銅公路項目中還被村民敲詐,其反問:有這樣的“黑老大”嗎?

          作為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沒有組織、領導過一起暴力事件,也沒有一起暴力違法犯罪,這樣的“黑老大”真是太“無所作為”了!如此入罪,不亦冤乎?!而讓人驚悚者,公安機關一度以11個罪名將黎慶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以7個罪名對黎慶洪提起公訴,如此追訴,不亦黑打乎?

          黃陸兵是黎慶洪開設的騰龍宏升公司副總經理。其2005年才到騰龍宏升公司工作,一審判決引述的被告人黎慶洪、黃陸兵的供述均證實,黃陸兵是2005年被聘請到黎家公司工作的。之前黃陸兵在外地打工,與黎家沒有關系。但一審判決卻毫無依據地認定黃陸兵在2002年到2004年間多次由黎慶洪帶領到黎家礦山護礦。黃陸兵沒有任何違法犯罪事實,只因在黎家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在黎慶洪父子三人被貴陽中院一審判刑后,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正,不符合事實,站出來為黎家作證,向媒體披露自己了解的情況,并協助律師調查取證,結果受到追訴,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刑!一個公民,受聘于一個依法成立的公司,正常履行職責,付出勞動,獲得報酬,在所任職公司并未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況下,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治罪,不亦冤乎?是故,“刑滿釋放”的黃陸兵,再次到黎家公司打工,還專門給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小河區法院寫一份報告,不亦荒唐乎?

          ……

          尤其讓人憤慨的是,曾經對黎慶洪等17名被告人枉法裁判的貴陽市中級法院,不僅不汲取2010年對“黎慶洪案”錯誤判決的教訓,反而在一審判決明顯事實不清,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存在根本性錯誤,且多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交了新證據以證明無罪事實的`情況下,竟然決定二審不開庭審理。在違法不開庭的情況下,貴陽市中級院無視眾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異議,對原審判決明顯錯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全面予以確認,除調整了個別被告人的罪名及刑期外,幾乎全面維持了一審判決,黎慶洪等人,終審蒙冤。

          貴州公安裹挾檢察院、法院制造成的“黎慶洪案”,后果是極其嚴重的,甚至可以說是災難性的。

          據了解,由于公安機關的無度追訴,濫抓無辜,致開陽一縣一度人心惶惶,眾多與黎慶洪兄弟有點往來的人害怕被無辜牽連紛紛外逃,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因近百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偵查措施(很多人現在仍在取保候審),數十名被告人被冤判,導致上百個家庭直接或間接受連累,給這些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災難:多個家庭因此解體;部分家庭老人無人照顧、孩子學業荒廢,人生被毀掉。(比如,黎家慶的兩未成年孩子,因父母被抓無人監護,致學業荒廢,一個現已厭學退學。)同時,由于公安機關濫用職權,隨意查封、凍結、扣押企業資產、帳戶,強行對一些正常經營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結,致數十個正常經營的企業被強行清盤停擺,成百上千的人因此失業,對地方經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我們常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防線的失守,必然致社會正義的潰敗。上百名律師對涉黑作無罪辯護、公訴人也當庭放棄對涉黑犯罪的全部特征舉證的“黎慶洪案”被法院強判“涉黑”成立,幾十名律師作全面無罪辯護、實際上也根本無罪的公民被強判有罪,嚴重踐踏了國家法律,不僅給幾十個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嚴重破壞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背離了依法治國的基本路線,也嚴重損害了貴陽、貴州的美好形象,甚至整個國家的司法形象和國際聲譽也因此受損。

          更重要的是,“黎慶洪案”作為一個被告人多達五十余人,且一度近百人被追訴(含網上追逃)的重大案件,在“黑打”問題已全面曝露的情況下,在全國上百名律師的見證下,在中央多個政法部門工作人員“監審”下,在眾多專家學者、網民的觀察中,貴陽市兩級法院肆無忌憚判冤案,直接導致開陽一縣,以至貴州一省,乃至于全國廣大民眾,對貴州司法,乃至于對整個國家的司法,完全失去信任,甚而對政府、對司法產生仇恨,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嚴重動搖了我黨的執政基礎。

          亞東同志,貴州司法機關對“黎慶洪案”的“黑打”所導致的嚴重后果,我相信你已經充分意識到,并也像我一樣無比痛心。也許你還沒有意識到的是,貴州的多個“打黑”案件,或多或少,都存在“黎慶洪案”類似的問題。比如,我看過有關案卷材料,而因時間關系未能介入辯護的歐陽云龍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開陽縣的洪強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及我與朱明勇律師一起為被告人羅飛作無罪辯護的所謂“羅家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亞東同志,我不知道,貴州司法機關是否已就“黎慶洪案”曝露出來的問題,進行過檢討,也不知道你本人是否進行過反省。我認為,貴州司法機關如果不就“黎慶洪案”進行全面的檢討和深刻的反省,不對貴州目前“打黑”的“黑打”現象予以重視,并切實糾偏,“黑打”現象勢必進一步泛濫,進而成災;蛟S,現在已然成災。但,亡羊補牢,猶為未晚。

          其他的案件暫且不說。就拿“黎慶洪案”來說吧。亞東同志,我不知道,你是否意識到,你對該冤案的釀成,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誠然,亞東同志作為貴州省政法委書記和公安廳廳長,不可能親自辦案。“黎慶洪案”被辦成特大冤案,直接責任人是貴陽市公安局的潘立新等一干辦案人員,以及貴州省公安廳毛明俊等“7.1”專案組辦案人員,以及未能對公安依法履行監督、制約職責的貴陽市檢察院、貴陽市兩級法院。這些辦案人員和辦案單位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貴州政法機關應該研究的,但不是我現在想談的問題。我現在想談的是,亞東同志,你,對“黎慶洪案”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貴州省開陽縣黎慶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案件補充偵查終結報告書》顯示,“黎慶洪案”由貴陽市公安局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立案偵查終結移送起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涉黑案件一審判決后,因事實不清于2010年7月12日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新審判,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裁定準許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撤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撤訴后退回貴陽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的。然而,《偵查終結報告書》顯示,你領導的貴州省公安廳卻在2010年5月6日就由刑偵總隊抽人員成立審查小組,對黎慶洪涉黑案件卷宗進行全面審查,并于5月23日形成《關于審查貴陽市開陽縣“花梨幫”涉黑案件的報告》呈交貴州省“打黑辦”,2010年6月7日,由貴州省“打黑辦”召集省級公、檢、法、司成員單位對黎慶洪涉黑案件開會研究并形成意見,決定對黎慶洪涉黑案件撤回開展補充偵查。貴州省公安廳根據你2010年7月1日在《貴陽市開陽縣“花梨幫”涉黑犯罪集團案件補充偵查工作方案》上作出“同意澤洪意見,請趙翔并打黑辦負責此案。人員要選好,工作要負責,時間要抓緊”的批示,從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抽調所謂“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熟悉打黑業務”的38名民警組成“7.1”專案組,成立黎慶洪涉黑犯罪案件補充偵查專案組,由省“打黑辦”主任、公安廳副廳長趙翔任組長,廳刑偵總隊總隊周全富、廳刑偵總隊掃黑除惡專業隊代理隊長沙征凱、廳刑偵總隊掃黑除惡專業隊正科級偵查員毛明俊任副組長,帶領專案組民警全力以赴對貴陽市開陽縣黎慶洪涉黑犯罪集團案件開展補充偵查!堆a充偵查終結報告書》載明,“7.1”專案組是“在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崔亞東同志的直接領導下,在省公安廳黨委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在專案組組長、省公安廳副廳長趙翔同志的直接指揮下,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和省廳刑偵、技偵、監管等部門及貴陽市、遵義市、安順市、六盤水市、黔西南州、黔東南州、黔南州、畢節地區等地公安機關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完成工作的。 專案組“對前期已逮捕的黎慶洪涉黑犯罪集團17名犯罪嫌疑人和新抓獲涉案成員”,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全面開展審訊,“不達審訊目的決不收兵”。

          亞東同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也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作了明確規定。我想,你作為中共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貴州省公安廳廳長,對法律的這些常識性規定應當是十分清楚的。在貴州省高級法院還在對黎慶洪案進行二審的情況下,你就領導貴州省公安廳對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進行所謂的“復查”,并召集公、檢、法形成意見,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由檢察院撤訴,再由公安廳組成專案組重新偵查,還由專案組“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大力協助和支持下”完成偵查工作。正是你的這一行為,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嚴重妨害了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嚴重破壞刑事訴訟法關于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以致釀成了“黎慶洪案”這一舉世著目的冤案。

          亞東同志,毫無疑問,對“黎慶洪案”這一重大冤案的鑄成,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你不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而且還負有直接責任。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在此鄭重建議亞東同志,你,應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向黨組織引咎辭職。

          也許你還并不太熟悉這幾個條文,那么,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此致

          敬禮

          你的真誠的同志:周澤

          2012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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