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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3篇
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們往來越來越密切的今天,申請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1
變更執行主體申請提要:基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上級主管單位和開辦單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應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xxx
住址:xxx
聯系電話:xxx
被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請求事項:
請求變更"代縣中小企業局"為被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并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于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裁定由原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給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申請人依法于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1、被申請人是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股東出資%,朔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朔城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
2、20xx年原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合同,原被申請人一次性繳納被申請人承包費七十五萬元。合同約定原被申請人不承擔承包前的一切債務。(附承包合同書)
3、原被申請人在xx年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違規辦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煤炭經營資格證》被山西省有關部門吊銷,所有公章被代縣中小企業局收回,公司隨及被解散終止經營,自xx年營業執照未年檢。
4、被申請人利用原被申請人營業場所(鐵路專運線)重新注冊新的公司進行營運。鑒于上述理由證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又是開辦單位,同時收取了承包費,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所以變更被執行主體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1條之規定。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于"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代縣中小企業局"為新的被執行主體,并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2
申請人:浙江xx鋸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縣壺鎮xx路1號。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申請人:大連xx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市781號。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電話:xx,手機:xx。
原被申請人:xx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市號。
請求事項:
要求變更"大連xx某公司"為被執行人,并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買賣合同糾紛案,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xx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7日作出裁定,凍結原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爾后,申請人依法起訴,xx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1日立案,于20xx年9月9日公開審理,原被申請人未到庭。xx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于當天作出了判決。判決生效后申請人依法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被申請人為了逃避債務于20xx年8月7日申請工商變更,將原企業名稱變更為"大連xx軸某公司"。開庭時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請人在大連市xx農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稱正常使用賬戶。且在申請人申請執行,法院已通知執行情況下,仍然將賬戶款項劃出,原被申請人顯然在逃避、抗拒執行。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于"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大連xx某公司為新的被執行主體,同時,基于原被申請人賬戶仍在使用的實際性,要求被申請人新、老名稱均作為被執行主體,并互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3
變更執行主體申請提要:基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上級主管單位和開辦單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應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
住址: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變更“代縣中小企業局”為被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并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于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裁定由原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給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申請人依法于X年11月27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1、被申請人是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股東出資%,朔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朔城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
2X年原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合同,原被申請人一次性繳納被申請人承包費七十五萬元。合同約定原被申請人不承擔承包前的.一切債務。(附承包合同書)
3、原被申請人在X年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違規辦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煤炭經營資格證》被山西省有關部門吊銷,所有公章被代縣中小企業局收回,公司隨及被解散終止經營,自X年營業執照未年檢。
4、被申請人利用原被申請人營業場所(鐵路專運線)重新注冊新的公司進行營運。鑒于上述理由證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又是開辦單位,同時收取了承包費,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所以變更被執行主體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1條之規定。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于“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代縣中小企業局”為新的被執行主體,并負連帶償付責任。
此致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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